两部门积极回应劳动合同法五大热点问题

福建日报  2008-09-22 9:10:37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积极回应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五大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不会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

  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尹蔚民表示,从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发展。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权利选择劳动者。

  尹蔚民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已经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劳动者不愿签合同怎么办?

  在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现象该如何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有什么影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

  他说,就规定来讲,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可以说它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

  现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有人民币的升值,也有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还有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

  此外,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什么关系?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

如何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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