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拒签合同也能拿报酬

海峡都市报 2008-09-27 9:10:01   
    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备受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钟维平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内容,对此前各界广泛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谁来维护”等焦点问题作出解释。
    我省短期合同大幅减少
    记者:《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我省的实施情况如何?
    钟维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比去年底提高5.3%。二是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和基金征缴工作。三是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各地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钟维平:主要针对一些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这种误解,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另外,对劳务派遣也作了规定。实施条例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有,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表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赔偿金,凡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用工成本会否提高?
    记者:一些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导致企业增加用工成本,您怎么看?
    钟维平: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上看,企业因贯彻《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是来自“间接成本”和“违法成本”压力。
    首先,制度设计的“直接成本”包括经济补偿成本和试用期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要支付每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如用人单位按法律倡导的与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不频频替换员工,这一成本增加不多。而试用期涉及的新招员工量少,成本增加也很少。
    其次,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对已规范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没有影响。只有对部分长期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落实这一规定肯定要增加成本。
    第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如不订合同、应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等,但违法成本不能计算为成本。
    劳动者不愿签合同 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
    记者:《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确定劳动关系一年以上,视作自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一年内,有何规定?
    钟维平:针对这一情况,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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