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07劳动法下职场七大恶意用工
2007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先后颁布引起了全社会对用工、就业等劳动行为的关注,企业为回避即将实施的新法而不签合同、逃缴社保费等各种恶意用工行为也是层出不穷。昨天,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2007年投诉、举报、咨询电话以及处理的案件的统计总结出了用人单位的7大恶意用工行为,并借本报进行独家披露。劳动部门表示,新法实施前扬城少数企业企图钻空子“垂死挣扎”,但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将成历史。
社保费当工资发,逃缴社保费
■案例回放:扬州私营布艺商店一共雇佣了10余人,员工反映老板同意签合同,但不愿意替他们缴纳社保费。而老板在签订劳动合时声称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就算在工资里面,让员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结果,员工们只能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费,一个月要缴纳390元,而企业发给他们的社保费每月才150元。
■法律规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保的缴费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对于为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社保中企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市劳动监察支队采用双挂号信方式,要求该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未开户的开户,少缴、漏缴的都要补全。其中某企业因为未足额参保,且不按法规整改,市劳动监察支队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市区各家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发现扬州市某玩具制造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近100名员工只有10多份劳动合同。据了解企业不签订合同,直接造成的影响就是不缴社会保险;一旦对劳动者不满随便找个借口就把职工给辞退了;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又以无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侵犯了劳动者权益。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据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企业有相当一批是私营密集型企业。对于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部门寄发整改书,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今年某企业一次性补签了300份劳动合同,创历史新高。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满未续签而使用,拒不整改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安排员工加班
■案例回放:“单位为了赶工作任务要求工人加班,有时候工人们已连续工作接近24小时了。”9月以来是外贸加工企业的旺季,扬州近郊的某服装制造厂老板争取了一批订单,但交货时间非常紧,厂领导要求员工加班。据调查发现,一个月中该企业职工每天加班,周六全天上班,员工多次交涉要加班费,厂领导以综合工作时间制为理由驳回。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综合工作时间制是工作性质特殊,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必须到劳动部门备案。按照规定,综合计时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167.4个小时。即便是在旺季,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可以超出8小时,但平均每月延时应与标准计时制一样,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员工平均每月工作时间超出167.4个小时,同样算作加班。
■处理结果:经劳动监察部门检查,该服装制造厂确有超时加班的行为,即便是综合计时的企业每月加班也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规定,劳动监察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月薪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回放:某乡镇中学的代课老师每月扣除社保费后,拿到手的工资仅有380元。据这些代课老师反映,他们曾向学校要求加工资,学校以代课老师课时少为理由,拒绝加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食宿费等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涉及人数较个别的,按0.5倍以上0.8倍以内加付赔偿金;涉及人数具有普遍性的,按0.8倍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对于违规企业,市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要责令支付,如拒不支付,则按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还将对企业进行罚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市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为一些辅助岗位,如保安、民营企业职工、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等。劳动部门将针对这一现象确定重点审查企业,维护职工利益。
职介机构违法介绍工作收取费用
■案例回放:营业执照写的是劳务信息咨询,却给大学生当起了职业中介。位于扬大中心校区附近的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就私下开展了职业介绍业务,不仅在大学校园里擅自张贴职业介绍信息,还要求职大学生填写“求职申请表”,然后把求职者介绍到用人单位,然后收取第一个月工资的15%作为中介费,但是仍以劳务咨询名义开发票。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就业促进法》,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或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处理结果:该职介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劳动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其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缺少核查,违法使用童工
■案例回放:10月份,小张应聘到瘦西湖附近某饭店当服务员。1米8的个头,结实的身体,用人单位问他多大时,,他声称19岁;当单位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时,小张又找借口说,从老家出来的时候太匆忙,把证件落在家里了。看身材、做事的老练程度,饭店也就相信了他的话,就留他在店里当服务员。劳动监察部门在对饭店进行抽查时发现小张可能谎报了年龄,立即与其家乡的派出所进行联系。经证实,小张只有15周岁,算童工。
■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处理结果:虽然企业也被小张给骗了,但企业招用人员时,核查被招用人员的年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必经程序。而小张没有告诉企业实际年龄,企业不能举证,因此为把好“进人关”,责任还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小张在那儿工作了两个月,企业被罚款10000元。
企业罚款超出员工工资20%
■案例回放:自从单位换了拇指打卡的机器,小周就常常被扣钱,对此他是怨声载道。而今打卡换成了按手印,总不能把指头剁下来给同事帮忙打卡。据透露,单位是保密型企业,纪律要求很严格,对于迟到扣钱小周也能理解。可自己一个月工资也就800元,,一下子扣200元,怎么能不心疼呢?
■法律规定: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虽然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处理结果:企业规章制定的处罚措施为罚款,既然该制度得到职工的认可,那么小周迟到单位是可以罚款的,但是根据规定,小周月工资才800元,企业的罚款额度超出了20%,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劳动部门要求企业对与法律相抵触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对小周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牛津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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