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并不会让企业“请神容易送神难”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
编者按
2007年6月29日,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劳动合同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高票通过。为规避新法的约束,华为要求七千员工集体辞职,把员工之前的就业年限一次清零。专家指出,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新法致力于改变资强劳弱的格局,并不会让企业“请神容易送神难”。那么,新法将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带来什么影响呢?双方又该如何应对呢?本报专访了市劳动局相关人士,通过“以案说法”来对这部法律进行解读。
□文字:记者 苏智峰 插图(除署名外):洪志雄
六大亮点权威解读
1 [关键词: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要付双薪
法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江西籍青年小张在一家工厂当操作工快一年了,不过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小张在操作机器时不小心发生工伤,手臂受伤严重,经过住院治疗花了不少医药费。等小张伤好出院找单位报销医药费时,单位不但不给他报销,还一口咬定小张和单位没签合同,不是单位的员工。
解读:
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黄天凭大队长表示,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不高是目前我市用工环境存在的一个主要现象。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省事”,仅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劳动合同,而没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便于跳槽而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先约定,劳动者要求维护权益时会常常处于被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的一个不稳定因素。
黄天凭说,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新增了处罚措施,规定企业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薪。这条规定在督促企业规范用人制度和维护员工权益方面,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同时,他还提醒用工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最迟在明年1月31日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黄天凭建议用人单位应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这样,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
2 [关键词:“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正确理解对待
法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另外,还专门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
陈小姐是某企业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从2000年8月1日起至2005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该企业没有通知陈小姐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到了2006年7月,该企业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陈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解读:
目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普遍采用与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签下“青春合同”,来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以规避自己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新法对这一行为做出了制约,劳动合同在除“工作满十年”等3个条件下可转为无确定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年的门槛,对于劳动者来说,带来了利好: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不过也有劳动法专业律师认为,很多单位有可能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十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前段时间,华为、沃尔玛出现的大举裁员行为皆因为此。
有劳动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定义不明确,有可能要通过另外的司法解释,但劳动者也不要将此条款理解成“铁饭碗”,对用人单位来说,即便是与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被辞退,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
如果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六项行为,用人单位就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等三项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关键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必须在合同里明确规定
不缴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案例:
2000年10月,王小姐进入福州某药业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王小姐每月销售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工资。2005年8月19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聘通知》,因公司业务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8月31日起,公司对其停薪解聘。
办理离职手续后,同年10月21日,王小姐向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而企业则以“业务员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因此不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最后,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须为业务员办理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员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新法对此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除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新法第47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关键词:工资拖欠]
拖欠工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欠薪可能要双倍赔偿
法律: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
江西来晋江某制鞋厂打工的李某,已连续3个月未拿到工资。李某投诉至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公司仍不肯支付李某工资。
据统计,像拖欠工资等由用人单位侵权引起的纠纷,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中占绝大部分。
解读:
以前,民工遭遇欠薪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被欠薪有工资欠条等凭证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减少了讨薪的环节。而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特为讨薪开辟绿色通道,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支付令强制用人单位付薪。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按应支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 [关键词:辞职]
辞职只有两种情况要付违约金
但切记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法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案例:
某公司招收10名工人后,出资2万元对这10名工人进行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其中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刘某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业务骨干,便要求刘某支付2000元培训费。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刘某付给该公司培训费1000元。
解读:
明年1月1日之后,很多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者可以“挥挥手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炒老板鱿鱼要记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6 [关键词:钟点工]
家政钟点工劳动合同有讲究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7.90元
法律: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现象: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常见的有保洁员、家政人员等钟点工,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劳动合同法》针对该市场发展迅速但不规范的现状,从法律层面上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作出了规范。
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有三点规定值得关注: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正常规定的工作时数,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与用人单位约定可以在一天内只工作几小时,也可以在一周内只工作几日;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作出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福建省对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2007年8月23日起,我市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90元,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小时7.90元。
· 我四家会员企业通过欧盟日用陶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 |||
· 废瓷100%再利用 ,景德镇国内首创废瓷回收新工 | |||
· 告别营业税,拥抱增值税新时代 | |||
--------------------------------------------------- | |||
· 美国税改后,世界会怎样? | |||
· 港口反垄断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 | |||
· 出货注意!法美俄等多国海关有新规定, | |||
--------------------------------------------------- | |||
· “一带一路”专利保护的新思考 | |||
· 阿根廷发布对华陶瓷卫生洁具反倾销初裁 | |||
· 欧盟日用陶瓷反倾销案期中复审公告 | |||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595-22686788][给福建轻工商会提意见][网站地图]。
即时资讯 |
本月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