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之迷途

 2007-10-08 9:58:55   

    信用担保融资一直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主流。尽管每年信用担保行业里都不乏新面孔,但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却只有极少数商业担保公司和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或筹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行业整合的呼声渐高,信用担保行业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融资问题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事实上,国内业界对于该问题所有可能的解决办法并不陌生,其中,信用担保就是已经实践多年的重要解决途径之一。

    尽管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很多种,但信用融资无疑仍然是其中的主流。正如小额信贷业务一样,其意义在于有和无之间的天壤之别。我们知道,中小企业的信用不足显然不是诚信意识问题,而是缺乏抵押物和商业银行进行客户信用评价时所要求的信用记录。在商业银行授信时,遵循审慎风险监管和管理规则是头等重要的。这时,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填平了摆在信贷供需双方之间的鸿沟。

    从狂热走向沮丧

    1993年,国家经贸委牵头成立了专业化担保公司,并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信用担保业务。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地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此之后各类担保机构的涌现如雨后春笋,其中尤以商业化运作的担保公司为甚。

    然而,信用担保业与征信、信用评级以及其他信用服务行业一样,经历了太多的坎坷。这项新兴的事业在几年内便从狂热走向了沮丧。从变相骗贷的恶作剧到担保公司自身风险的积聚与资本金不足,不利的事实很快就破坏了担保行业的商业形象。

    如今,在信用担保行业中,尽管每年都不乏新面孔,但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只有极少数商业担保公司和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或筹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004年国家发改委对北京、内蒙古、广东、吉林、山西、浙江和江苏等七省市担保行业进行的信用评级,该行业整体状况被认为是很不理想。行业整合的呼声随之而出,然而,前方的路却并不明朗。

    在困惑中彷徨

    为何国际上普遍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在国内却水土不服呢?不仅担保行业外部感到困惑,那些踌躇满志的商业化担保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处境感到忧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到如今这一地步,在诸多困惑中彷徨是难免的。

    一方面,行业内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发展模式问题仍然模糊不清,即政策性担保和商业化担保两种模式何为主导并不明确。

    如果直接对比国内外担保行业发展模式的差异,人们或许会认为,该行业应当由政策性担保机构主导。在经常被奉为楷模的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都是由政府主导的,且主要是出于鼓励就业、促进贸易或科技创新等目的的政策性担保。

    如果政策性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途径,那么对于国内的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则是一种打击,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另谋出路。而对于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而言,只需在每个地方做一个担保中心就足够了。但是,目前人们还证明不了政策性担保就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解决途径。毕竟国外也存在着良好运作的商业性担保,并且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商业化无效的根据。

就是在两种发展模式都不够确定的条件下,面对仅有泛泛的政策没有可靠支持的生存环境,国内的商业担保机构还是没有看到自己发展的曙光。

    另一方面,担保公司生存环境恶化。其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在监管上以及合作对象上存在缺陷。

    监管方面,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监管方是国家发改委。除此之外,还包括地方政府与地方自律性质的行业组织。尽管融资担保可以很容易地被认为是一项金融业务,且存在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它仍然没有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正是由于业务经营与监管组织的错位,担保行业混乱的经营管理才一直没有平息的迹象。

    与此同时,没有对口的专业监管方,也就没有审慎的风险监管。这样不仅导致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放大,同时也守旧性地限制了担保机构赖以生存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这一倍数是指担保机构可以担保的贷款金额相对其资本金的倍数。一般在国外,10~20倍的放大倍数是比较常见的,在日本则可以放大到60~70倍。

    相比较而言,商业性担保业务中,通常5倍之内的放大倍数对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是致命的。较低的放大倍数,在1%~2%的担保费率面前,商业担保公司的收益很难覆盖其代偿风险。这不仅扼制了他们的盈利空间,甚至也危及了其生存。事实上,很多担保公司仅是源于一单的担保代偿便会大伤元气。

    在合作对象方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没有与担保机构形成和谐的默契。就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由于地方政府的影响与政策支持,只要拥有客户资源就不愁找不到合作的商业银行。而且,在贷款发生违约损失时,政策性担保机构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分担一定比例的代偿。

    但对于可以更主动发掘客户群体的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它与商业银行合作谈判的地位就悬殊多了。通常,担保公司要被动性地接受商业银行提出的100%代偿率的要求。在这种极不对等的合作中,商业银行将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担保公司,并加剧了后者的经营风险。同时,这种合作方式也扭曲了双方的激励机制,不仅会出现担保公司向银行骗贷的现象,而且担保公司上当为银行买单的事情也时常发生。

    以客户资源较为丰富、担保业发展相对充分的深圳为例,一面是深圳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业务的蒸蒸日上,另一面则是曾经存在300多家担保公司,如今沦落到只有几家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化担保公司的处境存在巨大差异。

    商业化担保之道

    在残酷的生存环境中,商业化担保公司终会淘汰出局吗?回答这样的问题需要更全面更深入的调查与思量。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有大量的事实表明商业化担保公司仅是一时的艰苦环境使然,其社会价值终将为市场所发掘。毕竟,真正决定担保公司命运的是现实市场的需求。人为规划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固然有所困惑,但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信用补足需求,以及国内商业银行与其他信用机构的发展则是清晰的现实状况。

    巨大需求创造发展空间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看,中小企业的信用补足需求将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而上升,矛盾也将趋于激化。这时,社会各界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将更加重视,而商业化担保公司的发展则可能由此迎来历史契机。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2007年出版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在2001~2005年间,中小企业的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28%左右,远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同时,中小企业数量在加快增长,创造的就业岗位也随之快速增长,其就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比例达到了82%左右。受惠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好时机,促进就业的意义在不久的未来将是空前的。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落实也将进入实质性阶段。从近几年国家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向来看,破除中小企业发展道路的各种障碍,多辟蹊径已成未来的基本趋势。显然,信用担保机构将在这一趋势中得到巨大的发展空间。

    信用机构发展共赢

    从我国商业银行或整个银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体制改革不久,业务能力与国外发达银行业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内的区域性银行或社区银行还没有发展起来,已有商业银行的网点分散不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信贷业务构成的不良影响。

    因此在技术上,担保机构应是当地的,或者至少其业务部门落于当地。这样的担保机构对于存在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的情况较为熟悉,可以通过采用反担保措施来保证信用水平的补足,与客户一起分担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担保机构的介入,商业银行就很难突破自己的行规,为没有充分抵押物和信用信息的客户发放贷款。在中小企业损失发展机会的同时,商业银行也损失了一个资金运用机会。正是由于担保机构的介入,才实现了共赢。

    在担保机构中,再来看政策性机构与商业化担保公司的作用差异。不难发现,政策性机构的成长,包括业务成熟和规模扩张,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中国的地理幅员还是市场规模,现有的政策性担保都只能算是杯水车薪。再者,商业化担保公司存在治理优势,便于激励和提高经济效率。特别是在区域金融机构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商业化担保公司充当银行业的金融触角,发挥部分银行业功能与一些金融投资机构的功能是相当必要的。因此,在国内引入并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公司几乎是必然的。

    除此之外,国内其他信用服务措施也需要相应发展。虽然央行征信局已经积累起了可观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但对于我国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及其所处的复杂环境而言,这些数据根本不足为用。在反担保措施所涉及的种种问题上,还需要消除法律规范与体制方面的制度障碍,以使当前信用机构在进行业务操作时能够有据可依。

    前景看好

    可以乐观地预期,在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补足问题上,市场自发的推动力与政府部门的推动力最终会合为一体,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商业化担保公司而言,生存环境的改变就如整个社会变革一样,是快速演变的。

    目前,地方担保体系中的行会组织与再担保组织正在形成之中。随着社会对融资担保金融性质的认识,担保机构、担保行会组织、地方政府与最高监管部门的不断协调,担保公司的恶劣生存环境在不久的将来必会发生扭转。

    在短暂而难熬的当前形势下,担保公司应当做的或许就是在煎熬中等待时机。同时应该未雨绸缪,潜心修炼公司的担保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等待信用评级的行业准入考验。此间不妨通过业务创新或多元化经营来支撑淡季的生存。毕竟,任何一项事业的成功都需要为历史付出一些沉淀成本,才会有历史性的收获。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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