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三月以上不签合同罚双倍工资
详解新《劳动合同法》四大热点 劳动合同一直被誉为劳动者就业时的“护身符”,新的《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强烈关注。昨天,市劳动保障部门请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相关负责人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吸引了本市300多名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与会。在讲座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详细分析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尤为劳动者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热点一 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 提醒: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这样说,“出台《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新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此外,新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热点二 杜绝老板滥用试用期 提醒: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能约定试用期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热点三
清除法规真空地带
提醒:劳务派遣公司必须要承担相应义务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介绍,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热点四
促进企业签合同
提醒:单位不签约将赔得更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些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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