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将告别“内外有别”时代

中国证券报  2007-03-09 9:22:27   
 

  “四个统一”标志中国税制走向成熟”

  △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经过几天的审议讨论后,将于3月16日付诸表决。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完成了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标志着我国税制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四个统一” 税制走向成熟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说,这是因为,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据悉,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草案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对现有优惠政策采取“扩大”、“保留”、“替代”、“取消”的方式构建了税收优惠新体系。

  草案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取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税收优惠 “从区域到产业”

  金人庆介绍,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等。

  他指出,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他同时提到,新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他还透露,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他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

  减收900多亿 财政能承担

  “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金人庆如是说。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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