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企业获益

中华工商时报 2007-12-24 8:47:13   
 

  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但诸如工资等成本的税前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反避税与转让定价等细节都未明确规定。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这些牵动着所有企业神经的悬念都有了明确答案,不过部分过渡性政策还未具体规定。

  工资扣除

  合理工资可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只能按照相应标准扣除一部分;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只要企业对职工发放工资,就可进行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

  由于税率的调整和税前扣除的放宽,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有数据表明,2008年新税法实施当年我国财政将减收大约930亿元左右。总体来看,《条例》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静态的数字估算,国家财政会减收。但动态地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在扩大、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增强,所以《条例》的实施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不会很明显。

  免税优惠

  环保及创新企业免税3年

  在新的优惠政策中,环保节能和科技创新企业税收政策尤为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前三年免税,后三年税收减半。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微利企业

  年纳税须不超过30万元

  《条例》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

  工业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避税防范

  反避税条款更具操作性

  《条例》借鉴了国际反避税经验,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过渡政策

  《条例》还未具体规定

  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此外,未在《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的还有各界十分关注的对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具体办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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