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2006-11-17 15:21:15   

2006年8月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凡被认定(确定)的、且符合奖励和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该决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名牌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在报刊等宣传媒体上刊登祝贺广告,对其进行宣传,并对实施技术改选、扩大品牌生产能力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
    技术国内首创奖10万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总额的20%和10%的配套专用资金。规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事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或《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确定达到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积极扶持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级财政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扶持计划的、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15万元—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5万元—10万元。
    加快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对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上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以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专利奖励10万    从2007年起,安排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被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的单位,由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于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予以一定奖励。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杰出贡献专家奖50万    进一步改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技人才价值的年薪制、项目收益分配制等多种形式的薪酬制度。科技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每两年评选表彰2-3名在泉州市科研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家学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重奖。
    发挥税收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开发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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