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多
自主创新和科技投资,是企业一项风险性极大的投资,且研发成果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因此,为了促使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科技投入,许多国家在税收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虽然具体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有所不同,但都存在着一些共性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基式优惠税基是指依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也就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税基式优惠一般包括起征点、税收扣除、免征额、投资税收庇护等。
美国规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第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第二是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扣除方法而无需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但选定后需改变方法的,则需经税务部门同意,且方法的改变无追溯效力,改变后的扣除方法,只适用于税务部门同意改变方法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研发费用。
新加坡的做法,是将研发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当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为3年。但正式营业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税法明确规定,视同在开始营业之日发生的营业性支出费用,可于当年扣除。如果研发费用项目经政府授权批准,其费用还可以进一步加倍扣除。
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在以后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二,税率式优惠税率式优惠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式优惠一般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优惠等。
新加坡规定,生产符合条件的高科技公司,可享受6~10年的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从事高附加值经营、继续投资于高科技项目、大规模改善设备和生产作业的,可申请在10年内,将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税。优惠期满后,可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5年,但总的优惠期限不超过20年。
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若符合规定条件,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征税(标准税率为33.33%)。个人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英国的《科技创新信托法案》,对向科技创新信托基金投资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持有5年以上的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的分红不征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的出售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
第三,税额式优惠税额式优惠是指直接减免应纳税额的各种优惠形式,一般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等。
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如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那么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
法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研发费用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免缴相当于研发费用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1985年以后,这一比例提高到50%。1988年又作了补充规定:凡在此以前没有享受此种优惠的企业,不论其科研经费增加率是多少,在1987~1990年3年间,均可按1987年的增加额的30%,减缴税款。1990年又规定,减税基点由原来的比上一年研发投入的增加额,改为比前两年研发投入的平均数(经通货膨胀调整)的增加额。但抵免额有最高限额规定,2001年最高抵免限额为4000万法郎。
加拿大规定,研发费用的20%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由加拿大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部分,抵免率可提高到35%。
日本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下列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一是一般抵免。研发支出超过1966年以来研发支出最多的一年的,超过部分的15%,可直接抵免税额,但抵免额最多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2%或14%;二是基础技术研究支出的抵免。为促进基础技术研究,规定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研究的折旧资产,可按当年这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三是中小企业研发支出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的一般抵免,可改按当年研发支出全额的10%抵免,但不超过公司税的15%;四是特殊研发支出的抵免。
特殊研发支出,即在有效利用能源、废物利用、以及在疑难病症的治疗方面,与政府研究机构联合研究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可按6%的比例额外抵免。
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且可以按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的5%或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第四,递延式优惠。
递延式优惠是指允许企业以特定形式,延迟纳税的优惠形式。尽管这种优惠形式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可以使企业推迟纳税时间,这相当于是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资金。其形式一般包括税款递延、加速折旧等。
法国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正常使用年限(2~10年)提取折旧,但折旧年限也可作上下20%幅度的调整,如正常使用年限是8年的,其实际折旧年限可为6.66年;加速折旧率按“直线法”折旧率乘以规定的加速系数计算。
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了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其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
澳大利亚规定,供研发活动专用的设备支出,若其年支出总额超过2万澳元,则可以年125%的1/3分3年扣除(即3年合计可扣除成本的125%);没有超过2万澳元的,则只能在3年内100%摊销。
新加坡规定,为研发活动而建造或购置的建筑(不包括土地),第一年按成本的25%提取特别折旧。
第一,税基式优惠税基是指依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也就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税基式优惠一般包括起征点、税收扣除、免征额、投资税收庇护等。
美国规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第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第二是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扣除方法而无需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但选定后需改变方法的,则需经税务部门同意,且方法的改变无追溯效力,改变后的扣除方法,只适用于税务部门同意改变方法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研发费用。
新加坡的做法,是将研发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当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为3年。但正式营业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税法明确规定,视同在开始营业之日发生的营业性支出费用,可于当年扣除。如果研发费用项目经政府授权批准,其费用还可以进一步加倍扣除。
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在以后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二,税率式优惠税率式优惠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式优惠一般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优惠等。
新加坡规定,生产符合条件的高科技公司,可享受6~10年的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从事高附加值经营、继续投资于高科技项目、大规模改善设备和生产作业的,可申请在10年内,将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税。优惠期满后,可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5年,但总的优惠期限不超过20年。
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若符合规定条件,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征税(标准税率为33.33%)。个人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英国的《科技创新信托法案》,对向科技创新信托基金投资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持有5年以上的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的分红不征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的出售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
第三,税额式优惠税额式优惠是指直接减免应纳税额的各种优惠形式,一般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等。
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如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那么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
法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研发费用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免缴相当于研发费用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1985年以后,这一比例提高到50%。1988年又作了补充规定:凡在此以前没有享受此种优惠的企业,不论其科研经费增加率是多少,在1987~1990年3年间,均可按1987年的增加额的30%,减缴税款。1990年又规定,减税基点由原来的比上一年研发投入的增加额,改为比前两年研发投入的平均数(经通货膨胀调整)的增加额。但抵免额有最高限额规定,2001年最高抵免限额为4000万法郎。
加拿大规定,研发费用的20%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由加拿大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部分,抵免率可提高到35%。
日本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下列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一是一般抵免。研发支出超过1966年以来研发支出最多的一年的,超过部分的15%,可直接抵免税额,但抵免额最多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2%或14%;二是基础技术研究支出的抵免。为促进基础技术研究,规定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研究的折旧资产,可按当年这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三是中小企业研发支出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的一般抵免,可改按当年研发支出全额的10%抵免,但不超过公司税的15%;四是特殊研发支出的抵免。
特殊研发支出,即在有效利用能源、废物利用、以及在疑难病症的治疗方面,与政府研究机构联合研究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可按6%的比例额外抵免。
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且可以按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的5%或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第四,递延式优惠。
递延式优惠是指允许企业以特定形式,延迟纳税的优惠形式。尽管这种优惠形式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可以使企业推迟纳税时间,这相当于是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资金。其形式一般包括税款递延、加速折旧等。
法国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正常使用年限(2~10年)提取折旧,但折旧年限也可作上下20%幅度的调整,如正常使用年限是8年的,其实际折旧年限可为6.66年;加速折旧率按“直线法”折旧率乘以规定的加速系数计算。
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了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其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
澳大利亚规定,供研发活动专用的设备支出,若其年支出总额超过2万澳元,则可以年125%的1/3分3年扣除(即3年合计可扣除成本的125%);没有超过2万澳元的,则只能在3年内10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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