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侵权花样翻新 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存在重大误区

 2006-09-06 16:01:59   
 海关总署日前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数据显示,上半年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76件,案值6800多万元,截获侵权货物3900万件。

  海关有关官员表示,一些不法分子企图以“傍名牌”方式蒙混过关的案件近年来也频频发生。

  为此,海关提醒各类进出口企业,权利人应主动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然而,大多数中国企业、甚至名牌企业并没有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备案,企业在这晃侍馍洗嬖谧胖卮笪笄?/P>

  “李鬼”频频出现近年来,随着海关打击侵权货物的力度加大,不法分子为逃避海关监管,侵权手段也花样翻新,他们或者假冒名牌、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和文字、或者通过邮件和包裹等邮递侵权货物,等等,其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且越来越隐蔽。

  今年5月,广州海关查获涉嫌侵犯香港“黄道益”商标权的活络油10.8万瓶,价值约189万元,为近年来全国海关在进口环节查获涉嫌侵权货物数量最多、案值最大的一宗案件。

  天津海关在对申报出口鞋、帽、衬衫和套装等货物,共计10个标准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所装货物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锐步、鳄鱼等国际知名品牌的运动鞋、T恤衫、皮带等,共计5.5万件。这是天津海关近年来一次性查获侵权货物数量最多的案件。

  宁波海关连续截获两批假冒“蝴蝶”牌缝纫机,数量达1340台。

  福州海关上半年在邮递渠道查获侵权案件157起,几乎平均每天查获1起。

  不法分子还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2005年厦门海关就查获此类侵权案件18起,在查扣的侵权货物上,有的将注册商标中的字母稍做增减或修改,如与“TOSHIBA”构成近似的有“TOSHBA”,与“REEBOK”构成近似的有“ROOBOK”,与“ADIDAS”构成近似是“ADIDOS”等;还有的将注册图形稍做变化,如在“NIKE”的勾形图标上加一点,或将“PUMA”的豹形图案调个头等。

  记者通过海关总署的查询系统查验了1996年以来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的统计数据,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来,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1996年为705件,2005年为1210件,而其中,涉及商标侵权的货物最多。

  因此,海关有关官员表示,为避免权利人的权利受损,权利人应及时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大多数国内企业没有在海关做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进出口企业可以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备案之后,全国各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海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权嫌疑,便会立即通知相关权利人,启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然而,一项研究报告披露,大多数国内企业没有在海关做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事实是否如此呢?

  记者进入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系统进行了调查。该系统的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8月28日,已在海关进行有效备案的企业为7055家,其中商标权备案4188家,著作权备案247家,专利权备案2620家。与中国数量众多的进出口企业相比,已备案企业少之又少。

  记者对2005年评出的中国名牌企业进行了随机查询,在查询40余家企业后,结果令记者意外———大多数中国名牌企业和产品竟然没有进行知识产权备案,这些企业包括海尔、海信、长虹、格力、科龙、新飞电器、澳柯玛、联想、方正、帅康、方太、双星、燕京啤酒等。

  据了解,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在实践中,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经验不足,对海关的执法不能给予必要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有的权利人考虑到打假成本,放弃维权;有的权利人私下与侵权人和解,导致海关调查中断;有的权利人消极回应海关调查,致使调查时间被拖延,降低了工作效率;更多的则是权利人不主动将知识产权使用情况向海关备案。

  这些消极做法不仅影响了海关的正常通关效率,产生了不必要的滞港费用,使货物长时间处于侵权性质待定状态,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海关执法成本,加大了海关执法诉讼风险,使海关执法处于两难境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非可有可无在海关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不仅可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出口,保护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且还可以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必要条件。而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于是,一些企业产生了误区,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有可无。

  据海关总署介绍,尽管备案不再是必要条件,但考虑到海关在依职权保护知识产权时,需要有足够的信息保障,修订后的《条例》仍然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依职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备案与否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的差异。

  据介绍,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主动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此外,有无备案,待遇也不相同。根据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海关总署强调,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595-22686788][给福建轻工商会提意见][网站地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