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延长员工试用期
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苏海南在厦详解法律实施过程中将遇到的焦点问题
苏海南:现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企业工资分配专业研究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享受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企业的劳动关系及用工策略等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
昨日,应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邀请,《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来到厦门,为我市600多名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讲解《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将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
焦点一:
不签订合同要付两倍工资
现状:近年来,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下降。相当部分企业为职工不愿签合同、频繁跳槽而烦恼。一位企业负责人昨日提问说,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解答:苏海南说,劳动者不愿签合同,可能是合同中有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者对此心怀疑虑,如果是这个原因,用人单位应该按法律规定重新拟定劳动合同。
苏海南说,按照新的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焦点二: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现状:我市一些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会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解答:苏海南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将遭受严厉处罚。身份证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毫无关系,有这种行为的用人单位应赶快自我纠正。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三:
试用期不得随意延长
现状: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通常会有一个试用期。在昨日的讲座上,一位企业负责人提问说:“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对他的表现若不满意,能否延长试用期?”
解答:苏海南说,这是违法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经试用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再延长试用期。
按照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焦点四: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违约金
现状:今年硕士毕业的小陈,成功应聘到我市一家医院。签合同后,又有一家医院向他抛来“橄榄枝”,他想悔约,又担心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不仅是劳动者有这方面的困惑,企业也很矛盾,一位企业负责人提出他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应聘毕业生签订合同后,往往要几个月之后才正式用工,这个阶段,毕业生若悔约,能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解答:苏海南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在企业提供培训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和劳动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实行竞业限制两种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签订可能早于用工之日,这个阶段,毕业生没有上班,没有领钱,是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
按照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焦点五:
劳动合同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苏海南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终止劳动合同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又一个重大发展。用人单位特别要分清什么情况下要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四种情况下不支付:劳动者个人提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个人税前收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苏海南:《劳动合同法》不会“吓退”外企
劳动者把《劳动合同法》视为维权的“利剑”,去年5月,50家港商代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十项质疑,认为可能会使港商和外商不敢在内地开厂或投资。《劳动合同法》提高用工成本,会不会“吓退”外企呢?
对此,苏海南十分肯定地说,不会。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制订的出发点和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并没有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有这样那样的担心,主要是因为对《劳动合同法》还不了解,或者对新法有些误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宣传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后,这种疑虑会慢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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