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

国际商报 2007-04-09 15:11:38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常见的风险包括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以及自然风险。因此对外贸易企业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以上几种风险的管理。
  一、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本质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契约或履约不完全所产生的风险。具体地说,对买方而言,即卖方不依约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不符等;对卖方而言,即买方不依约付款、付款迟延、挑剔货物或单据的瑕疵要求减价等。无论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都可能面临信用风险,但是国际贸易的双方距离较远,信用的调查及掌握均较为困难,因此信用风险自然较大。
  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缘于信用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用关系作为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重要特点,已渗透到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角落。它使交易双方在交易的内容、数量、空间、时间等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大小与信用工具的特征和信用条件密切相关。企业运用不同的信用工具(如信用证、托收、汇付、赊账等),由于其流通程度不同,因此与之相关的信用风险不同。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倾向于选择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就是因为相对来说其风险比较小。而有条件的信用要比没有条件的信用活动风险小,限制条件越多,相对的信用风险也就越小。所以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对外贸易比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对外贸易风险要小,因此也更安全。
  二、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根源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根源是导致外贸收益不确定的各种潜在因素的总和。可以从国际、国内、企业3个层次进行分析。
  (一)国际因素1.国际上信用欺诈司法约束严重不足
  尽管国际社会为促进贸易公平健康发展而制定了一系列公约或规则,但对如何惩治信用欺诈尚未制定足够完备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例如,国际结算常用的信用证方式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同时利用信用证欺诈的现象也屡禁不止。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未制定反信用欺诈的法律。
  此外,赊账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应用,但甚至是在高信用的国家如美国,不法分子也能钻法律的漏洞,利用赊销进行欺诈。根据美国的交易法,债权人不能将支票和汇票作为收款行动的依据,在美国,虽然支票使用广泛,但是法律并不要求对开出的支票进行支付,帐户持有人可以在支票开出的14天内向银行提交书面要求的方式停止对支票的支付,因此支票只提供了相对有限的保证。至于汇票和期票,使用并不普遍而且不能提供任何特别的债务证明。而且一旦在美国发生贸易纠纷,美国的司法系统非常复杂,而且成本也很昂贵。因为国际上信用欺诈司法约束严重不足,给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国际间失衡美国、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等发达的贸易大国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有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形成了较有效的监控机制,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使得这些国家的进口商比较不敢冒险无理违约、拒付或拖欠货款,另一方面也为贸易方在追帐方面提供了较有力的制度保证。但相比之下,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风险管理领域比较滞后,而且有的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在贸易方追收货款时实行法律歧视或无理拖延,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信用风险发生时的国际救济难度。
  (二)国内因素1.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我国出口长期以来还无法改变以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为主的情况,由于技术含量不高,各地企业千军万马一拥而上,同类产品、同类水平,盲目打价格战,造成恶性竞争,迫使外贸企业在价格和质量无回旋余地的情况下,冒险采用托收、出口后汇付、赊账,或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导致信用风险急剧增加。
  2.国内信用风险管理滞后目前,理论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很欠缺,专业化、实用性强的论著很少。同时国内在专业机构的设置和措施保障方面也不完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对此领域的研究和重视程度不够。收帐业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大多数企业不设置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信用风险意识薄弱。
  3.信用欺诈的国内信息不足国内信用风险监管不力,惩罚机制薄弱。尽管我国的一些资深银行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防范信用欺诈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整理了很多案件供业内人士借鉴防范,同时也逐步形成了有效的控制欺诈风险的防线。但从总体来看,还存在着有关案情限于本行内部系统通报交流的情况,缺少各行间的交流。
  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在利用到国内这些银行的服务的时候,如使用信用证结算或进行托收,出口货物已经装船并将所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等资深银行议付时,银行才会凭着自身的丰富经验对公司可能面临的欺诈进行提醒,而到那时候公司已经对合同履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的某些成本已经无法收回。除非公司事先预感到风险对银行咨询,或委托其调查,否则无法利用银行方面的专业经验和信息。公司能从国内其他信用中介机构获得的信用欺诈方面的信息就更少。国际上或者外资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信息虽然比较全面和有时效性,但相应的收费也非常高,公司因为负担不起而只能从他们那里获得很少部分的信息。
  (三)企业因素1.企业缺少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大多数外贸企业缺乏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最主要的表现是没有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多数企业是由财务部门兼负责信用风险控制,但财务部门缺乏信用体系的评估及决策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与业务部门也缺少足够的沟通,因此难以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对企业内的业务活动也难以进行全面的监督。
  2.内部职责不明企业内各部门在具体的监控职能方面职责不明,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同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订舱配船、单证缮制、跟踪货款等诸多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企业内部缺乏一个统一的信用风险防范操作规则,相关制度过于粗略模糊。
  3.业务知识贫乏、防范手段单一外贸企业人员的信用风险意识薄弱,国际贸易、国际结算的知识贫乏,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也是信用风险损失产生的重要原因。例如,对信用结算方式中的陷阱无法识别、合同中出现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对应收帐款监控不严、对逾期应收帐款缺少有效的追讨手段等。
  4.资信调查不持久由于反映国外客户信用状况的信息不全或不真实,即使是良好客户的资信情况也会随行就市发生变化,再加上信息传递时间滞后,使得企业在判断和追踪客户信用情况方面产生失误,最终造成信用损失。许多企业在对客户作资信调查时没能深入、详尽,或是对客户只做一次调查评估后就认为一劳永逸,结果往往是陷入危机后才有所察觉,但为时已晚。
  综上所述,影响和引起外贸信用风险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把企业作为承载外贸信用风险的最基本单位,那么企业就是平衡国内外贸易信用风险、控制企业内部信用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减低、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的核心环节。
  (一)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温厉

2007-4-6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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