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外贸骗局

网络收集 2024-09-04 9:42:29   
近年来出口形势严峻复杂,外贸订单下滑,不少出口企业急于开拓新业务,但有不法分子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流程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又急于接单等漏洞,大肆进行国际贸易欺诈活动,对原本就已复杂的贸易形势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客观因素决定国际贸易欺诈风“重在事前预防”。国际贸易欺诈涉及的主体经常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诈骗行为地、收货地也各不相同,诈骗分子流动性也较强。由于刑事司法主权原因,我国司法机关无法直接去境外执法抓捕嫌疑人及冻结查封相关财产,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程序较为复杂,因此,该类案件在侦破、追诉方面存在较大现实障碍。

涉嫌贸易欺诈案件有以下特点:

1.首次交易陷阱多。据反馈,大都通过大型电商平台、广交会或其他展会等平台认识买方,首次交易,未谨慎审核买方资质背景,未调取买方资信报告或者向买方索要相关公司资质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2.联系人身份疑点多。与出口企业联系的人员自称是买方的员工但从未提供任何身份证明文件,也没有买方的授权文件,后续案件勘查中,买方往往表示其公司无此员工。

3.贸易合同漏洞多。主要包括:贸易合同上的买方电话号码与资信报告不符;贸易合同签字人与报告上体现的买方负责人姓名不符;合同的买方签字难以辨识,签字人的身份、有无授权也不明;买方盖章名称明显与买方不一致;甚至买方没有回签合同。另外,付款条件过于宽松,一般未约定预付款,或者付款方与合同买方不一致。

4.提单收货人信息变更。有些提单收货人虽体现买方名称,但地址不同;有些提单记载的收货人联系人和与出口企业联系的人员为同一人,但并非买方员工,记载的电话也非买方的电话;出口企业出运前,诈骗方指示企业更改收货人,将货物发至在其他国家设立的同名公司,称是买方在当地的子公司或下游客户,或按照联系人指示将提单原件寄给非买方公司注册地址。

5.收货多利用希腊、塞浦路斯等目的港。诈骗案件通常牵涉以下目的港:希腊PIRAEUS港口、塞浦路斯、叙利亚、乌干达等。以上港口在提单操作方面通常存在不合规行为,比如无需正本提单即放货,或无需核实是否有提单收货人的有效授权即放货等。

6.行业类别集中,且通常采购的产品与买方主营产品不一致,货物主要是消费品或者工业用品。

另外,近年发生的贸易欺诈还呈现以下新特点,值得警惕:

1.“专业欺诈”迷惑性更强。欺诈方有可能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从业者,在行骗时表现出比出口企业更高的专业度,由此迷惑出口企业;有的欺诈方还利用国际贸易形势的复杂性捏造贸易细节,比如货款在美国被拦截,需在尼日利亚购买美元等(但尼日利亚向来外汇管制严格,购汇与贸易主体需一致,出口企业稍加了解即可识破,一定要待货款到账再发货或放货)。

2.买方所用邮箱升级。买方所用邮箱不再是hotmail或gmail等公共邮箱,而是将“买方公司名称+所在国别”作为后缀的邮箱,更具迷惑性。邮箱注册地与买方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或者所用邮箱与资信报告显示的买方邮箱不一致或使用与买方类似的邮箱地址或邮箱后缀有轻微差异;或者使用个人注册的邮箱,且没有详细的邮件落款。

3.“熟人作案”,出口企业未与合同买方直接联系。出口企业的“熟人”主动表示可以为出口企业牵线搭桥,与欧美大买方达成合作,并在中间协助签署贸易合同,出口企业未与合同买方直接联系,但在发货后“熟人”消失,合同买方否认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否认债务。

4.以信用保险为掩护。部分欺诈方熟悉信用保险规则,主动建议企业投保信用保险,调查真实买方资信,使用真实买方的信用额度,甚至以此为由主动提高产品价格让利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吃下“定心丸”。

总之,出口企业不可盲目轻信所谓“来之不易”的新买方、大买方,而对事前征兆视而不见。若在事前充分了解,比对信息,合理质疑,大多数案件损失能够避免。

对出口企业的建议:

1.核查买方背景,尤其是首次交易的买方。应通过多种方式核实买方背景身份:对于买方合同签字人,应仔细比对与资信报告中的买方负责人信息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要求买方出具公司授权函。也可尝试通过电话、邮件与资信报告中买方负责人或其他高管联系,核实联系人是否为买方的员工。另外,还可登陆买方官方网站或外贸网络平台了解买方信息,亲自拨打买方联系人电话,核实电话是否可接通,试探买方联系人对公司经营信息的掌握情况。若资信报告显示买方公司近期管理层、股东、注册地址、公司章等变动,则需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窗口期诈骗。

2.核实联系人身份,注意邮箱后缀。企业如不确定其身份,建议向该买方联系人索要相关公司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书及公司的签章复印件等),并通过信保的资信调查核实买方身份和公司资质。要谨慎对比买方邮箱地址与资信报告的邮箱,诈骗方经常注册相似邮箱和相似网站域名。邮箱域名可通过WHOIS网站(whois.com)信息查询,对于刚注册不久的域名,或域名注册地址与买方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提高警惕。

3.要求买方以公司账户支付预付款。特别是对首次交易买方,务必收取一定比例预付款,甚至提高预付款比例,同时要求买方务必以公司名义支付预付款,既可降低收汇风险,又可通过汇款账户核实买方身份。

4.勿轻易将提单原件寄给第三方。核对买方提供的收货人地址与资信报告是否关联,也可利用GOOGLE MAP查看该地址街景图。勿轻易将提单原件寄送第三方。

5.不因采用DP结算方式就完全放松警惕。诈骗方为取得出口企业的信任而采用DP结算方式,理论上出口企业可控单,但实际上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海关清关制度不同,在提单操作方面存在不合规行为,如无需正本提单即放货,或无需核实是否有提单收货人的有效授权即放货等。再比如,如果到港货物未及时处理,超过滞港期限海关便启动拍卖程序,诈骗方可通过拍卖程序低价收购货物。

6.在大额订单面前保持冷静。出口企业需谨慎识别,主动致电合同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以及辨别联系人身份;若是“熟人”介绍的订单,也需与合同买方取得联系,确认贸易合同的有效性,保障直接与贸易合同买方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避免掉入陷阱。

总之,防范国际贸易欺诈“永远在路上”,出口企业需提前“识骗防骗,避坑避险”,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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