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省商务厅 2014-04-22 11:43:27   

闽双打办〔2014〕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

福建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商务厅代章)

2014年4月3日

福建省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规范我省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公开的目的意义

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将对遏制违法犯罪,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科学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抓紧做好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公开的原则和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各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四)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公开的权限

1.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2.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本系统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

(二)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1.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性更新:(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三)新闻发布会;(四)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3.有关部门要将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三)建立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1.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

3.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4.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序推进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裁量、履行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管理、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让执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

(二)承担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为规范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四)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的权限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本系统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层级。
  四、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九)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十一)有关部门要将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五、规范和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六、监督和保障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二十一)承担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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