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实用手册

国际商报 2012-10-12 17:14:51   

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后,双方对超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关税水平的大幅降低有力推动了双边贸易快速增长,2010年,双边贸易额同比增长37.5%,高出我国外贸总体增幅2.8个百分点。

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首要条件是及时申领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或由于不了解相关规定,或由于不懂如何申领原产地证书,导致零关税优惠政策的利用率较低,2010年中国企业出口东盟所获关税优惠仅为应受惠货值的10%。

为帮助企业顺利申领原产地证书,我办特编印本指南,希望对广大企业充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有所帮助。

原产地证书申领有关概念

1.原产地与原产品。原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中国—东盟自贸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完全获得产品。是指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自贸区内部,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往往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指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非完全获得标准通过计算来自自贸区内部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来判定。这一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自贸区成分”)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

2.原产地证书和签证机构。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原产地证书自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进口方海关。

我国的签证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所属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3.规则适用。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与签发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目前,《修订案》暂不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待其完成国内程序后适用。

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向东盟十国出口中享受自贸区关税优惠,均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4.申领条件。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1)出口到东盟成员国;

(2)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

(3)符合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要求和签证核查程序。

相关说明

1.申领原产地证注册证

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前,应预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产地证注册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原产地证申报企业注册/备案申请书》;(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者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台港澳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5)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6)《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申请表》和《申请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保证书》。

2.申领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2)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为方便申请人,签证机构在系统中开设了异地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功能,申请人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签证点申领原产地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1)补发证书的申领。原则上,原产地证书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自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补发证书,申请时在提交正常申请原产地证书所需文件的基础上,另外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2)更改证书的申领。原产地证书内容需要更改时,企业不需要在产地证系统中申请更改证书,应持原证书到原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3)重发证书的申领。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企业可以在原始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企业须提供原始原产地证书的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的有关证据。

填写要求

向东盟不同成员国出口,对原产地证书的填写有不同的要求,以下详细说明。

1.向泰国等八国出口的填写要求

向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菲律宾和缅甸的出口,请按照要求填写各栏内容,特别要注意有关栏目的以下填写要求。

第4栏:此栏为进口成员方官方填写。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作出相应的标注(?)。

第5栏:本栏中填写的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第7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方的编码。

第8栏: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填写:

(1)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产品,填写“完全获得”;

(2)在出口方加工但并非完全获得的产品,加工过程中未使用自贸区其他国家原产品时,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在出口方加工但并非完全获得的产品,但加工过程中使用自贸区其他国家原产品时,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

第13栏:

(1)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补发原产地证书以“?”标注在“补发”处。

(2)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以“?”标注在“展览”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3)流动证明:作为流动证明时,以“?”标注在“流动证明”处。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13栏中注明。

(4)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以“?”标注在“第三方发票”处。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

2.向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出口的填写要求

向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的出口,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各栏内容。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E06333334850001

第1栏: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2栏: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商)、地址和国名;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第4栏:此栏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

第5栏:项目编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MARK);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第7栏: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ARTON,BAG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CARGO”(裸装货)、“INBULK”(散装货)、“HANGINGGARMENTS”(挂装)等;产品名称应填写具体,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8栏:分以下情况填写:

(1)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2)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9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价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价计,单位是美元。

第10栏: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11栏: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1)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2)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12栏: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1)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2)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RETROACTIVELY”。

(3)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TRUECOPY”。

注意事项

1.原产地证书涂改。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修改。所作更正应当由有权签注原产地证书的官员认可,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或更正章予以证明。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2.小额出口。出口方的原产产品,其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FormE),仅需出口商就有关产品原产于出口方作简要声明即可。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物品应当照此办理。

3.每份证书的产品项数。一份原产地证书涵盖的产品项数不得超过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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