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

国际商报 2007-04-09 15:13:12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但内外有别且比较混乱,统一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即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分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了特定时期的政策意图。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税率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据有关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双轨制”的存在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极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WTO过渡期结束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一些准入限制,这样内外资企业竞争还不是很明显。在过渡期结束后,如果内外资企业还不是公平竞争的话,对内资企业就很不利。所以两税合并以后,可以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另一方面,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比较混乱。对于内资企业,由于所处国内区域的不同,企业适用的税率和政策也不一样。外资企业也是如此。由于行业不同、投资来源不同,企业在不同地区所适用的税率和政策也不相同,再加上大量优惠政策的作用,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面对不规范的所得税制。
  据统计,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有16大类30多项。正是由于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再加上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全国各地分别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多达十几个,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混乱,随意性强,透明度不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而且还会导致更多的税收流失,同时也会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已势在必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必然要求。
  “两税合并”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两税合并”,制订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实现“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纳税义务人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对这两类企业应按其所得来源地分别确定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因此,新税法改变了现行对内资企业按经济独立核算的标准确定纳税义务人的做法。
  (二)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的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因此影响不会很大。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了扣除标准。如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的扣除限制相比,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提高了9个百分点,更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额的计算基数发生了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基数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该基数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总额减除各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后的余额,也就是说,捐赠支出扣除额的计算基数发生了变化。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规范的“特惠制”取代“普惠制”。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等。
  众所周知,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为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纷纷采取的策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去在两套税制、两套优惠规定的框架下,一方面内、外资企业间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各自的税收优惠都过多过滥,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性的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等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引导的作用。这次“两税合并”改革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以较规范的“特惠制”取代不规范的“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地和主要按身份、按地区区别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一视同仁地施行,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其透明度和规范性将明显提高。所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我国不会也不可能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求继续保持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对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化和提高我国外资利用中的技术水平和综合水平。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两税合并”并不是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而是以规范的“特惠制”取代“普惠制”。
  总之,两税合并对于提升本土企业的竞争力是非常有意义的。2008年开始实施新税法,这会对企业2008年的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市场总会提前反应,今年的市场,实际上已经有所表现。包括两税合并在内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都会产生相当重要的、长期的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杨志清教授

2007-4-6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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