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民医保下月开始登记申报

厦门晚报 2007-03-16 8:45:02   

厦门实现全民医保,城镇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员都可参保,新生儿当月缴费当月享受

 

  厦门城镇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只要愿意,都可以参加医保了。而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含新生儿)都必须参加医保。4月6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开始登记申报。

    记者13日从地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把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都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申报,并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了。

    据介绍,我市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2006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而凡符合未成年人医保参保范围的,则“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参保,学校应在4月6日至5月20日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向村、居委会申请参保,参保个人应在4月6日至5月15日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申请。

    黄女士的宝宝刚出生6个月,公公婆婆从乡下来厦帮助照看孩子,上有老下有小,小两口觉得肩上的担子沉了许多。“现在轻松多了,只好把老人的户口转来,他们和孩子就都可以参加厦门医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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