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案例:对外贸易小心商业陷阱

人民网  2007-06-29 8:24:05   
 

  一家中国企业和一家英国零售商由于货款纠纷欲诉至法院,然而,高昂的律师费用和漫长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吓倒了当事人。最终,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由英国伦敦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负责调解。

  6月26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英国伦敦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在北京通过模拟调解庭还原了这起发生在两国贸易商之间的案件。

  商事调解有效解决贸易纠纷

  王氏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是中国深圳的一家玩具制造商,老虎玩具连锁店(以下简称老虎玩具)是英国一家知名零售商。在过去的5年中,王氏和老虎玩具有频繁的生意往来。

  2001年10月,王氏设计出一种新的玩具,取名BingBong。老虎玩具很喜欢这款BingBong,预计圣诞节期间这款玩具会在他们的商店里热销。当年10月,老虎玩具和王氏签定了一份书面合同,老虎玩具以每个BingBong一美元的价格,订购了20万个,合同规定所有BingBong都涂成绿色,并在2001年12月2日前发给老虎玩具。12月1日,王氏发送了一万个BingBong,但剩下的19万个BingBong直到12月8日才发送,并且所有的玩具都被涂上了蓝色,而不是绿色。王氏告诉老虎玩具货款为20万美元,加上3万美元的包装和运输费用,总共23万美元。

  老虎玩具抱怨说订购的货物没能按时发送,这就意味着老虎玩具在圣诞节之前的销售时间被缩短了,颜色也不对,合同中也没有提到额外的包装费和运费,而且双方以前的交易也都不包含包装费和运费。老虎玩具由此要求只支付15万美元,但王氏认为这个数字太低而拒绝。

  律师告诉王氏,由于没能按时发货,颜色也弄错了,如果他上法庭打官司,不一定能把所有钱要回来。于是,王氏和老虎玩具同意由伦敦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主持调解的伦敦有效争议解决中心董事范维敦经过大量的说服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老虎玩具同意支付20万美元,王氏接受了这个方案。此后,双方的生意仍然继续往来。

  范维敦能够说一口流利的汉语,对中英两国法律均能运用自如。他说,在英国,商事诉讼案件通常会拖一到两年,相比之下,调解的效率就高得多。在英国,诉讼律师的收费非常高昂,其一个小时的费用达数百英镑,绝非一般人所能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变成了付钱的机器,因此,调解是一个简单有效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商业往来中“地雷”无处不在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穆子砺博士表示,前不久,中国一家公司找到该调解中心,要求对一起与国外客户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翻看当事人的合同书,才发现合同是中英文两种版本的,并且合同的最终条款规定:“若发生合同项下的争议,以英文版为准。”

  这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地雷”。

  原来,合同的中文版约定,国外卖方将货物运至中国并由中国买方检验合格后,卖方可依信用证之规定在议付行提取货款;若发生争议,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

  “陷阱”就出在这里,合同的英文版规定,国外卖方将货物装船并由自己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就可在议付行提取货款;若发生争议,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

  由于合同英文版是最终版本,在此情况下,国外卖方在己方港口将货物发送后,就不再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事项,并可随即提取货款,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质量问题将均由中国买方负责。且如果有争议,中国买方只能千里迢迢赴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申请仲裁。显然,这对中国买方是极其不利的。

  万般无奈下,中国买方想到了调解,希望能在中国境内解决纠纷。

  穆子砺表示,这样的合同“陷阱”在商业往来中随处可见,由于一方当事人只注意了中文版合同的条款,忽略了对英文版合同的认真审查,往往就造成了被动局面。商人为了眼前的利益一般会守约,但有的可能会违约,甚至故意违约。通过诉讼途径,费时、费力、费财,还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结果。因此,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院在诉前均会告知当事人有调解的权利。

  穆子砺的说法也得到了范维敦的引证。范维敦介绍说,几年前,英国大法官戴森做过一个判例,要求所有律师在诉讼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调解的权利,若律师忽略了这一程序,当事人可以上诉推翻案件判决。因为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戴森大法官的判例由此成为英国的一条不成文法律。

  穆子砺表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每年办理400余件各类商事争议,由于其程序灵活,注重效率,促使当事人合作双赢,80%都能调解成功,起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因此,商事调解是解决商事纠纷的较好途径。

  调解以和为贵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调解中心主席董松根在出席当天中英商事调解研讨会时指出,调解体现着“和为贵”的思想,而“和为贵”思想,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精神是一致的。“和为贵”的思想体现着“和平、和谐与和解”的丰富内涵,渗透到我们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解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体现了求大同、存小异、向前看的胸怀。从事调解工作,必须具有很高的素质和水平以及人格魅力,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大量的、复杂的、种类繁多的国内外经贸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长、现任调解中心调解员于颖表示,调解员的沟通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解的成效。她说,法官判案,尽管在内心中可能会同情一方当事人,但在判决时是中立的,是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是刚性的,而调解是柔性的,因此,讲情理,说法理,这恰恰是调解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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