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口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务实措施(摘要)
一、 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CNCIC)、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年出口量大于1000t的化工产品的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受REACH影响最大的还是一些大宗的化工产品。虽然REACH的普遍规定为: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t/a的化学物质免于登记,但考虑到国内出口大宗化学品的制造商较为集中,一般无法分散为1000个制造商分别出口给欧盟境内1000个不同的进口商,难以享受豁免权(当然,对于某些零散出口,年出口量小于1t的可免于登记)。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期望排斥国内别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有不忍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1、 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
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1)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2)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3)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如化学工程、毒理、工业卫生、安全工程、环境科学、风险评估、经济学、法学、国际贸易、外语等;(2)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3)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代理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2 、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
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而且年出口量在10t以下的,可设法与欧盟境内多家进口公司进行贸易,以确保每一盟境内进口公司进口该产品的量在一年内不超过1t,使之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该措施是应对REACH的最简便的积极措施(消极措施应为放弃欧盟市场),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我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该措施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2、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3 、由贸易对方(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
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2、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贸易对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的泄密;3、对方贸易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4、 委托第三方注册
REACH规定,该委托代理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代理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代理方(如CNCIC)。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1、代理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2、企业可及时的、快速的、准确的、专业的对REACH做出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3、专业的注册代理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注册反复,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4、代理机构熟练的业务操作,广泛的数据库资源,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高昂的试验费用;5、长期、成熟的数据运作模式,可为企业带来13-16年的数据共享收益。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该应对方式应该是最经济、最可靠、最有效的应对措施。
5、 经由第三国已登记合法企业出口
对于某些企业可考虑先将产品出口到周边国家,再由该国的某个自己所出口产品已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登记过的企业或机构出口到欧盟。考虑到REACH注册的高昂的费用,注册相关方可能在贸易谈判中附加以下两个条件:1、如果注册费用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非欧盟境内出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低价供应所注册的产品;2、如果注册费用由非欧盟境内的出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相应的欧盟境内进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高价进口所注册该出口商的产品。对于后一种贸易形式,我们国内的企业可考虑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第三国相应的REACH合法企业,再又其按照相关的贸易合同价格销售到欧盟境内。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1、避免研究繁琐的REACH法规、降低产品出口的一次成本;2、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的出口贸易所受REACH的影响;3、第三国相关企业可赚取差价。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国内相关企业将在欧盟境内丧失市场地位、无品牌和企业形象;2、在与第三国相关企业的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3、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4、增加了流通环节,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二、出口欧盟的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制造商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CNCIC)、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对中欧化工产品贸易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高分子橡胶制品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金额的31.35%;而同期高分子橡胶制品进口金额只占化工产品总进口金额的3.37%。
根据REACH的有关规定:1、目前聚合物本身可免除登记,只会在REACH生效12年后(2019年6月)才会审议是否需要修改该规定;2、如供应链上游未对聚合物中单体进行登记,则该聚合物制造商、进口商有登记的义务;3、如聚合物中未登记单体含量超过2%,或单体总生产、进口量超过1t/a,则制造商或进口商有登记义务;4、对于分子量低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物采取许可、限制措施。
考虑到国内化学品制造商(单体制造商,或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的化工原料上游供应商)为非有效登记主体,其产品的国内供应链下游企业无法成为REACH登记的法理下游用户,而我们每年出口欧盟的此类产品在所有化工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最大,难以享受欧盟境内下游用户的豁免注册的待遇;而进口的比重却非常低,国内下游橡胶制品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比例也非常有限。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尽量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
对于某些偶然的、间断性的、小批量出口企业,可考虑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加工,以享受豁免登记的待遇。
2、 改进聚合工艺技术,减少单体残留及低聚物的比例
聚合物的危害性主要来自于其残留的单体及其中所含有的部分低聚物,通过改进工艺,采用更先进的技术来减少单体残留及低聚物的比例,可使自己的产品免受REACH的限制。
3、 尽量开发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深加工产业
在国内设置欧盟境内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制造企业的深加工基地,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既可解决大批就业问题,由可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保持深加工产品返销回欧盟的市场竞争力。
4、 其他
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的相应的合适的应对措施。
三、使用化学品制造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CNCIC)、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对中欧化工产品贸易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工产品达88亿美元,而年进口量大于1000t的化工产品进口金额占总进口额的76%。对于使用这一部分产品生产物品或制品出口到欧盟的可免于注册。但在此之外的大批服装、纺织、电气等出口产品中所含有的化学物质量超过1t/a者均有注册业务。我们建议此类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积极寻求替代技术,减少化学物质使用量
对于某些产品中使用属于高关注化学物质的可寻求一般的化学物质替代,对于使用一般的化学物质的可研发非化学物质制造工艺,尽量减少产品中化学物质的使用。
由于化学物质供应链的下游用户对化工技术知识和人才的欠缺,可考虑委托国内知名的化工信息研究机构或其他掌握化工科技、化工成果前沿信息的机构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2、 采取严格的生产措施,防止所生产的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释放
根据REACH的有关规定,对于某些无释放可能的物质可免除注册。企业应采取严格的生产措施,尽最大可能确保所生产的产品无化学物质的释放可能,反复测试评估,确保自己的产品实现本质安全。
3、其他
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及出口欧盟的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制造商的相应的合适的应对措施。
(作者: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安全事业部 葛晓军 周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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