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缺位阻碍我国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 2006-07-27 9:34:28   
我国《反垄断法》的尽快出台,是全面贯彻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法律保障。“十一五”规划对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打破行政垄断等都有了明确要求,但如果没有《反垄断法》,这些目标将很难实现。毫不夸张地说,《反垄断法》的每一天推迟,其带来的损失都是不能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
  第一,《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作为一个WTO成员,形象受到影响。《反垄断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世界上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完整竞争法体系。我国一贯对外申明将坚定不移地搞市场经济,但如果制度不能用法律来确认,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第二,《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遭受了严重的贸易摩擦。按照世界通行的惯例,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法、竞争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确定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之一,我国的破产法、竞争法等不完备,已经成为一些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之一,并已经使我国在遭受国外反倾销时,遭受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
  第三,《反垄断法》的缺位,使在我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不能维护公平竞争,最终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迟缓。我国虽然搞市场经济已经二十多年,成绩斐然,但离真正的市场经济标准还有不小的距离。国有控制导致的市场垄断严重,行政垄断比比皆是,其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浪费,生产资料不能有效配置;市场机制失灵,生产过剩现象严重;金融等服务贸易的国内垄断,既影响了服务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的承诺,一些国家已经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种种迹象表明,中美、中欧之间的服务贸易摩擦将会升级,并成为主要的贸易摩擦领域。
  第四,《反垄断法》的缺位,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产品市场、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进行垄断,影响了我国的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发展,而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随着大量的外资和企业进入,我国在国外市场遭受大量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国内市场也容易被国外垄断和控制,轻者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重者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五,《反垄断法》的缺位,导致我国对于国外发起的不公平反垄断诉讼,缺乏相应的反制手段。2005年,美国在对我国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把自己国内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直接延伸到我国境内,我国企业只能被动应诉,而且极有可能遭受极大损失,然而我国企业却不能从我国的反垄断法得到法律救济。
  我们急切地盼望我国《反垄断法》尽快出台,为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制定该法的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我国当前面临国内外的实际情况:从国内看,市场经济发展还很不完备;从国外看,我国作为WTO成员,企业和政府应当具备国际化眼光,战略性眼光,而不是拘泥于眼前利益,部门利益,充分认识到市场已经是国际化市场,竞争已经是国际化竞争。2006年12月10日,我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将结束,我们面临的是同场竞技的众多高手。政府和企业只有勇于溶入世界经济大舞台,别无他路!
  应当把“能攻能守”作为指导思想。我们许多人片面地认为,出台《反垄断法》,就是约束了我们自己,因为我们的国有企业太多。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企业规模大,不一定就会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反的是行为而不是规模的大小,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将更有利于发展。
  还要对“中国特色”加以充分考虑,而不是对国外照抄照搬。行政垄断,尤其是地方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了“中国特色”。行政垄断的本质是经济垄断,只不过主体是政府,政府为了部门利益或一方利益,用间接的手支持企业搞经济垄断。这只手不斩断,经济垄断是不能除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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