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产销劣质玩具者将负法律责任

人民公安报 2007-03-08 8:37:1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 

    突出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忽视未成年人权利将是违法 
    记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与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原法)相比有何变化?具有哪些新特点?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任茂东:新法从原法的56条增加到72条,其中,有25条是新增加的,另外47条中,32条有实质性修改、11条有文字性修改、未改的仅有四条,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订。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新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所谓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具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相对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享有优先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和成长的事项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决定着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新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对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章中,都有关于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规定。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学校和家庭忽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是违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记者: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与成人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新法在此方面有何体现?

    任茂东:针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原则不够全面的问题,这次修订新增加了规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在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之后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连线: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以上这些规定都很好地体现了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特殊、优先保护的权利和法律的非歧视原则。

    而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实施。新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地位和责任,并特别强调“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刚性条款,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有效的发展意义重大。新法加大了对不履行职责监护人的处罚力度农村“留守儿童”成为关注的热点之一

    记者:当前家庭和学校在对待、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村的“留守儿童”问题、学生学习过于繁重等问题,新法在此方面有何规定?

    任茂东:家庭是未成年人与社会最早的接触点,对未成年人将来的影响十分巨大。针对当前,有的父母溺婴、弃婴,有的父母非常溺爱但缺少与孩子沟通,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现象,新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根据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定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学时过于繁重的现象,规定了: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四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了: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五是规定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又体现了学生是受教育主体的指导思想。 

    在突发事件中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这是加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的立法实践 
    记者:近些年来,拐卖儿童犯罪严重,利用儿童乞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和性骚扰以及在突发事件中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突出。与原法相比,新法在此问题上有何突破?

    任茂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这次修订在社会保护一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新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了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三是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一突出问题,法律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进入网络系统以及阻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渠道等,体现了“堵疏结合”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六是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措施,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针对近些年来,拐卖儿童犯罪严重,利用儿童乞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和性骚扰以及在突发事件中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突出,新法进一步规定:一是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二是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三是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四是规定公共场所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落实了“责任人”,新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具体化

    记者:与其他保护相比,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强、作用也最直接。修订前法律规定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保护,现在看来是不够全面的。新法在此基础上有何调整?

    任茂东:这次修订重点强化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四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了一些新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六是规定了“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条款多。对侵权行为实施处罚的主体和对受害未成年人提供救济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新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增加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是增加了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法律责任。五是增加了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六是增加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七是规定了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法律责任。八是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九是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十是规定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595-22686788][给福建轻工商会提意见][网站地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