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泉州晚报 2012-08-27 16:18:23   
闽国税公告〔2012〕3号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具体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三)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三、发票管理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2012年10月31日止。

  (四)为确保2012年11月1日试点纳税人能够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票种核定等手续,包括资格审批、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自2012年10月1日起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2012年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资格认定

  (一)对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2年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9月1日后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五、申报征收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2年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2年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2年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三)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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