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福建企业申报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的紧急通知

网络收集 2012-03-14 14:46:29   
2012-03-14 10:24:36    来源: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就组织申报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牌类展位设置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广交会品牌展位用于安排符合资格条件且综合量化评分高的优秀品牌企业。品牌展位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评,有效期四届。除铁石制品展区外,机械电子、轻工工艺、日用消费等的49个展区均设有品牌类展位。品牌类展位的展区设置、对应管理商(协)会、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规定详见附件。
二、申报对象
根据动态管理规定,有意申报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应按要求申报(原品牌类展位企业需重新申报评审)。
三、资格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企业须具有所申报展区负责协调工作商(协)会的会员资格;
3.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目录;
4.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详见附件1)。
5.企业在境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6.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7.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8.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进行特装布展。
9.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四、评审安排
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企业,我厅将比照商务部制定的《品牌展位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从“出口额”、“行业自律”、“品牌建设”、“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内外商标注册”等六个方面16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对初评得分达到25分(不含行业自律3分)以上的企业,分别推荐上报商务部及各相关进出口商会。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公布于省团广交会在线服务平台),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按展区选择填写《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A表或B表(盖章确认),并附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展区一式两套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4.连续3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或境内外展示中心的证明材料;
5.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或版权登记证书,高科技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6.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7.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六、申报要求
1.同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能超过4个;
2.各展区品牌展位申报数量应不超过上下限;
3.企业申报展区对应商品海关出口额按2009年和2010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平均值;
4.《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报表》分为A表与B表两种,各企业应按各表规定的展区,选择填写A表或B表;对于申报B表所列同一类别多个展区时,应填写该项出口额占比,详见《重要提醒》;
5.各企业务必于2012年3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外经贸厅(外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为进一步发挥广交会“稳出口、调结构”的促进作用,推动更多优秀企业进入广交会品牌展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积极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各申报企业务必按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处)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我厅将比照商务部所制定的评审指标与评分标准审核、评分后分别上报商务部及各相关进出口商会。
联系人:邓海,福建汇源国际商务会展公司(承办单位)
电  话:0591-87762779
联系人:牛弋、叶航欣、赵晶(外贸处)
电  话:0591-87270230、87278562、87270171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楼(350003)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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