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网络收集 2012-03-14 14:44:25   
2012-03-14 10:44:13    来源: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品牌展位安排程序,使展位安排做到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一、品牌展位的定义
    品牌展位是指按照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二、品牌展位的申报受理方式和数量安排机制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中央企业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三、品牌展位的使用条件
(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企业须具有所申报展区负责协调工作商(协)会的会员资格。详见《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负责协调商(协)会》(附件1)。
    3、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目录。详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
    4、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附件3)。
    5、企业在境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6、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7、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8、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机械、医药及保健品、食品展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进行特装布展。
    9、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三)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3、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4、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品牌展位的申报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交易团提出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填写《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附件4)并盖章确认,连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展区报所属交易团。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四)连续3年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或专业市场、参加商务部认定的境外品牌展、电子商务平台或境内外展示中心的证明材料。
    (五)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或版权登记证书,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
    上述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一套,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参照附件5。
五、品牌展位的评审确定
    (一)品牌展位申报截止后,交易团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附件6)的有关规定,对本团申请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其中,出口额一项严格按海关统计计算),对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企业进行预审打分,将得分在25分(不含行业自律3分)以上的申请企业列入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
    (二)交易团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团品牌展位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7)和企业申报材料送相关商(协)会,汇总表(电子版)同时抄送外贸司、外贸中心备案,由相关商(协)会复核企业展位使用条件并分展区进行行业评审。
    (三)商(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统计出口额,完成对各交易团推荐企业的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复核,分展区对推荐企业进行统一评审(行业自律分值由商协会负责评审),并将各展区企业得分结果抄报外贸司(附件8)。
    (四)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分展区随机抽取样本,对商(协)会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商(协)会根据工作小组复核结果,对有关展区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评审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外贸司。
    (五)工作小组委托相关商(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整后的企业评审结果,提出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
    (六)外贸司分展区公示企业评审结果及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形成品牌展位数量最终安排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通知交易团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七)同一展区内的品牌展位根据申请企业评审得分高低依次安排,按不同展区设不同的展位上下限,具体详见附件9。特殊情况由工作小组根据当届实际情况确定。
    (八)对品牌展位企业原则上实行二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九)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兼顾地区平衡。
    (十)允许母公司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出口额、国际通行认证、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参加评审。在此情况下,该全资子公司不得再单独参加评审。
六、品牌展位的收回与退回
    (一)企业退回品牌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品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交易团递交书面申请,提出退回品牌展位的类别、数量与原因。
    2、相关交易团审核同意后,审核意见连同企业书面申请一并报外贸司,同时抄送相关商(协)会、外贸中心。
    (二)收回或退回的品牌展位,按以下程序安排:
    1、相关商(协)会根据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下原则,提出调整安排初步方案报外贸司,抄送外贸中心;
    如同一展区收回或退回的品牌展位数少于该展区单个企业品牌展位数下限,则原则上追加给该展区现有品牌企业;否则,原则上安排给该展区新品牌企业。
    2、外贸中心对调整安排方案提出复核意见,报外贸司;
    3、外贸司审核确定后,向相关交易团下发品牌展位调整通知,抄送相关商(协)会、外贸中心。
    (三)收回或退回品牌展位的企业,如在相应展区剩余品牌展位数小于该展区品牌展位数下限,则取消该企业在该展区的品牌参展资格(即该企业在该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直至下一次品牌展位评审为止。
 
    附件:
    1.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协调管理商(协)会
    2.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以电子版形式发送)
    3.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
    4.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
    5.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
    6.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7.广交会品牌展位推荐企业预审表(交易团推荐企业用)
    8. 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评审情况表(商协会适用)
    9.各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
    10.广交会各展区与海关商品税目对应表(以电子版形式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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