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WTO原材料案 中企需抱团“发声”

国际商报 2011-02-23 16:08:42   
     WTO日前作出初裁,判定中国没有对9种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利。对此,受访专家认为,保护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是中国坚持原材料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主要理由,而中国的坚持也的确有理可依,中国仍要积极应诉。同时,相关中国企业应纠正无序、无节制出口的行为,不要受国内低开采成本与国外高进口价格利差的诱使,不能将可持续发展理念抛在脑后。

    据外媒透露,在历时两年的原材料出口案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作出初步裁决,判定中国没有对9种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利。

    针对这一世贸争端案,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世贸组织专家组于2月18日向当事方散发了中期报告。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该报告仅向当事方散发,中方不便提供评论意见。目前,报告内容仍处于保密阶段。中方将根据有关程序要求,妥善做好本案后续工作。

    尽管只是初裁,但在熟悉WTO规则的受访专家看来,WTO在本案中“不支持”中国的态度已然明确。因此,专家建议,中国一方面仍要积极应诉,争取有利结果;另一方面则需从国内资源产业管理入手,解决乱出口问题,并引导企业将保护自然资源作为一种责任。

    仍有反转机会

    美国《华尔街日报》日前报道称,原材料出口案源于2009年6月墨西哥、美国和欧盟提出的申诉。

    而中国对锌和焦炭等钢铁生产至关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等措施是导致中国与上述贸易伙伴关系紧张的关键刺激因素。

    2009年6月,墨西哥、美国和欧盟联合向WTO提起诉讼,指控中国对铝土矿、焦炭、萤石、煤、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等9种工业原材料实行限制出口措施。

    目前,由于保密性要求,WTO的初步报告尚未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告诉本报记者,报告还需经由成员国阅览、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表决通过等程序,之后方能作为正式报告最终发表。但他也表示,程序可能只是例行公事,现在已经可以预见WTO在最终报告中对中国的“不支持”态度。

    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贸易部主任梁艳芬认为,不管本案日后朝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都需保持正常心态并积极应对。“最大的反转机会可以出现在WTO最终报告正式发布后的上诉程序中。”梁艳芬对记者说。

    “一旦中国政府上诉成功,最终的结果就会发生逆转,中国有上诉成功的可能。”梁艳芬解释说,一直以来,保护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是中国坚持原材料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主要理由,而中国的坚持也的确有理可依。因此,中方在上诉过程中应继续加大对这一理由的强调力度。

    据屠新泉介绍,《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第20条第7款明确规定,如果其成员国认为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种资源性产品出口过度,带来本国资源的枯竭或是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该成员国有权对这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出口采取相应的出口管制和出口限制。“这是符合WTO规定的。”屠新泉对记者强调。

    应诉需集体发声

    “虽然积极应诉不代表一定会有积极结果,但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而败诉就意味着中国将面临调整现有出口管理制度的要求。”屠新泉认为,中国所要做的就是在具体执行方面,尽量为自己争取更长的执行时间及具体细则方面的利益。

    屠新泉进一步强调,除了法律程序上的应对,还可以更多地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各自国内资源出口的做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资料显示,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制订了储备稀有金属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和部分企业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矾、锰、钴、镍、钼、钨、铬等稀有金属,要求储备量需足够3个月到半年的消耗量。“发达国家既能保护国内自然资源储量同时也不受外界指责的主要原因,就是很好地将政府行为转化成为企业行为。”屠新泉说。

    结合中国情况,屠新泉表示,就是需要行业与企业“共同发声”来平息“外患”。他进一步建议,在政策方面可通过调控加强政府引导。比如,提高开采许可标准,进一步肃清资源开采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乱开采行为,并由此集中管理开采企业,从而纠正企业为眼前利益进行无序、无节制的出口竞争行为。

    从企业的角度看,屠新泉认为,要了解国内需要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开采的必要性,不要受国内低开采成本与国外高进口价格利差诱使,牺牲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梁艳芬则提醒说,以公司行为取代政府行为会有一定实操难度,需要有关方面的长期投入和引导,以及中国资源市场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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