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0-01-15 8:32:41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企[2008]1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闽政〔2007〕21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点击下载)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点击下载)

    3、项目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

    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

    (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

    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

    (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条 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

    (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

    (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

    (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
    (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

    (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节能量确定原则

    1、项目节能量是指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2、项目节能量只限于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的能源节约。而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3、项目的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用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来计算该项目的节能量。

    4、项目除技术以外影响能源消耗因素应加以分析计算,并对节能量确定加以修正。这些因素如:原材料构成、产品种类与品种构成、产品产量、质量、气体变化、环境控制等因素的变化。

    5、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企业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1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二、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方法

    1、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边界。

    2、确定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基准能耗Ei0

    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用Ei0表示。

    3、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P i0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以前,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4、计算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0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前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i0=
    
    5、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Ei1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规定时间段内,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全部能源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没的综合。用Ei1表示。

    6、确定节能技术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产量

    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规定时间段第i个产品(工序)边界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与服务。产量的确定采用仓库物流记录盘查、生产记录查阅等方法收集。全部产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的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

    7、计算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Ni1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改造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

    Ni1=  
     
    8、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为剔除由扩能产生的节能量,将项目改造前后第i个产品(工序)单位产量能耗的差值与改造前产量的乘积,定义为第i个产品(工序)节能量△Ei

    △Ei=(Ni0-Ni1)Pi0

    三、计算项目节能量

    1、估算能耗泄漏EL

    能耗泄漏是在项目范围内进行的节能活动对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在项目节能量计算中应当包括能耗泄漏影响(扣减或增加)。

    2、计算项目节能量△E

    按以下公式计算出项目改造后节能量。

    △E= △Ei-EL   

    四、节能量监测方法

    企业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检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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