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就业援助对象以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及其所在成都市灾区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的入闽就业人员(本通知所指灾区是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2009年8月后就业援助对象为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的入闽就业人员。援助对象采取实名制认定(由接收灾区劳动者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者花名册、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职业培训的入闽就业援助对象,参照我省援助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500元/人补贴。培训方式以接收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组织培训为主,可由企业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我省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对口援助统一部署下,组织将培训基地前移至灾区(重点是彭州市所属各对口支援乡镇)开展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接收灾区劳动者的企业按实名制的要求和培训结业证书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
(二)职业介绍补贴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介绍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省级财政给予75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实名制原则直接补助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我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中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四)就业生活补贴
对入闽就业的灾区援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00元/人,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由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实名制原则直接拨付给企业,并由企业发给劳动者个人。
上述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分解到各设区市的就业援助任务数(至2008年9月援助彭州市劳务输入任务数已以闽劳社文〔2008〕239号通知分解到各设区市,之后的就业援助任务数将适时分解下达),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拨。每年结算一次,按实名制原则多退少补。
以上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厦门市执行省定就业援助政策,补贴费用由厦门市自行负责。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相关规定,转移到我省就业的灾区劳动者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三、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
我省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为三年,具体为地震发生后至2011年7月底(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底)。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要求,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由地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补贴。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支援地区)就业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对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对口就业援助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成效扎实。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各项政策的及时兑现和各类资金的及时拨付。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厦门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
就业援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8〕252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职业介绍机构、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7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现就我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就业援助对象以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及其所在成都市灾区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本通知所指灾区是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具体见附件);2009年8月后就业援助对象为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的入厦就业人员。上述就业援助对象以下简称为灾区劳动者。
二、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灾区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6]28号)文件精神,初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600元;中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800元;高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1200元;对我市急需(紧缺)工种培训项目每人不高于1600元。
2、培训鉴定机构:培训鉴定由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
3、办理程序:符合对象的灾区劳动者应填写《灾区劳动者培训报名表》,各定点培训机构及时向市就业训练中心申报学员资料(报名表、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证明等),并经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核确认可减免金额。待灾区劳动者通过且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就业训练中心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给相关培训机构。
(二)职业介绍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介绍灾区劳动者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标准为:75元/人(每位灾区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2、办理程序:由职业介绍机构在每个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附: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在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灾区劳动者并按我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予以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在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给相关用人单位。
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除彭州市灾区劳动者之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就业生活补贴。对来厦就业的灾区劳动者,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企业可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时一并办理就业生活补贴,并由企业发给劳动者本人。
三、经费来源。以上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我市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为三年,具体为地震发生后至2011年7月底。
五、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社会保险等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对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确保对口就业援助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成效扎实。对灾区劳动者应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其在厦能较好地参加培训和就业。
附件:受灾严重县(区)名单(共49个)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受灾严重县(区)名单(共49个)
四川省:成都市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德阳市的绵竹市,什邡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绵阳市的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盐亭县,樟潼县,江油市;广元市的青川县,市中区,朝天区,元坝区、旺苍县、剑阁县、苍溪县;阿坝州的汶川县、茂县,理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南充市的阆中市;雅安市的汉源县,石棉县,芦山县,宝兴县;巴中市的南江县。
甘肃省:陇南市的武都区,文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
陕西省:汉中市的宁强县,略阳县,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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