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悬念落定六行业税收优惠

泉州晚报 2007-11-30 15:19:29   
   国务院原则性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

  本报讯 28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备受关注的五大悬念已经有了初步的答案。

  悬念一:税收优惠与过渡期

  税收优惠与过渡期政策安排,是《企业所得税法》关注度仅次于税率的问题。

  但据国务院法制办官员透露,《实施条例》对过渡期和优惠政策问题,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在其中做出详细规定。

  据透露,对于过渡期的税率问题,《实施条例》中只写着,上述享受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全国人大解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曾表示,对于过渡期内的税率,会在5年的过渡期内,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增加到25%的税率。

  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表示,具体的优惠政策,哪些是保留的,是怎么保留的,哪些是做了改变的,哪些是取消的,有些问题还在研究的过程之中,要留待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后,根据《实施条例》的原则进行细化,并由有关部门另行出台文件做出规定。

  据知情人士称,预计会在《实施条例》出台后的很快一段时间内,就会由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的文件。

  但《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与过渡期政策安排,完全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

  据了解,《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收优惠主要产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型企业、节能环保行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等。

  悬念二:外国派发股息预提税

  根据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向其在外国的投资者派发税后利润时,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条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取消以后的税率是多少。

  在《实施条例》中对此做出规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并没有明确对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税的时间点,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汇出的利润都要征税,还是对汇出2008年的年度利润征税。

  悬念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企业来说,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很多企业都希望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法并没有对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相关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做出规定。

  据了解,《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其中,研发费用是判断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实施条例》更早的讨论稿中规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费用要达到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以上。

  据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以及具体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正在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悬念四:反避税与转让定价

  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都非常关注中国转让定价政策的变化,《实施条例》关于转让定价的规定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据知情人士介绍,《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对转让定价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与已有的转让定价法规保持一致。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条规定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做出了定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减少、免除和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

  《实施条例》还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条例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利息应按税款所属年度次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悬念五: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但在其中并没有明确各个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比例等关键问题。因此,税前扣除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施条例》中,对税前扣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比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1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最后可以税前扣除的就是其中的60%,即按60万元扣除。扣除上限为年销售收入的0.5%。

  对于工会经费支出,《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

  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前是外资企业按全额扣除,对内资企业的扣除方法则比较复杂。现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统一按照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12%)的,准予扣除。(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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