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企业劳动合同操作细则 招工简章成合同要约

厅网站管理室 2008-04-09 11:04:05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施行)》的通知,对我省企业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做出详细解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移交,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

  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要约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通知明确,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作承诺,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同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一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自用工之日起为其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要变更合同内容怎么办?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提前二十天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的,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原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如何续订?

  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作出答复,经劳动者同意,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没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或经征求意见、劳动者不同意延续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被法定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则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日、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劳动合同终止日超过三个月职工未能办妥解除劳动关系或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重新决定安置截止日期。

  经济补偿金何时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移交。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移交时支付,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通知还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应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少应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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