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地税首次统一企业所得税税负解读

福建日报 2008-03-26 11:08:48   
   近日,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新的统一标准。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自1994年国、地税分家以来,我省省级国、地税首次联合平衡企业所得税税负,它不仅解决了以前我省企业所得税税负国、地税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了各地不平衡的问题。

解决税负两个“不平衡”

  自国、地税分家以来,企业所得税是极少数由国、地税部门共同征收的税种之一,有的企业的所得税交给国税,有的交给地税。

  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尽管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共管,但对于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的企业来说,只要把利润乘以税率就能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并不存在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可对于那些账证不健全的企业来说,有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有的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我国是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再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办法来确定其所得税额的。其计算方法是:第一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二步,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虽然不是税率,但它是企业计算所得税额的基础,其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关系到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目前,国家对于各类企业应税所得率只规定了一个浮动范围,由各地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以前,我省省级国、地税部门对此没有一个全省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税负的两个“不平衡”:一是国、地税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同一个地方同一类企业在国、地税纳税税负不平衡;另一个是地区间的不平衡。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统一之前全省各地税机关对同一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差别,有的差别还非常大: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各地地税部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最高为20%,最低为10%,整整差了1倍;就是在龙岩市,各县(市、区)的也不同,新罗区按12%,新罗区以外按10%。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平衡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调整统一了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此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大部分行业采用全省一率,不设区间;也有一部分设区间,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但《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也不得采用变相方法使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省局规定的下限。

我省总体税负中等偏下

  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区间相比,我省此次确定应税所得率的总体税负中等偏下。如:对建安行业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8%-20%,我省执行下限8%;对交通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7%-15%,我省确定客运7%、货运9%;娱乐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5%-30%,我省确定为20%。对于设浮动区间的应税所得率,我省则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按较低的税负压缩浮动幅度,以缩小地区间差异。如:对饮食业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8%-25%,我省压缩为8%-1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除了正列举的几个利润率相对高的行业,其他行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4%-15%压缩为4%-10%;其他行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0%-30%压缩为10%-20%。

  此外,我省还结合本省实际,适当细化了行业分类,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不同行业总体利润水平。对国家扶持的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的公共交通分别执行3%、10%和7%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对茶叶、眼镜、化妆品、电力、烟草、采矿等利润率相对高的行业按照8%-10%、15%和20%等较高的应税所得率。

  对于房地产行业我省还明确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别和所在地理位置分别适用高低不同的应税所得率。特别是对于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比仅仅只有3%,远远低于其他项目23%、18%和15%的规定,体现了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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