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薪酬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福建日报 2008-02-14 8:52:56   

企业若违法风险大代价高

  “我们也想付给职工更多薪金,可市场不景气,公司接不到订单也就没活儿给他们干。”漳州某民政福利企业老总,春节前得知公司12月份的退税申请又没能通过审核时一脸无奈地说。

  据了解,该公司生产五金配件,前几年生意红红火火,先后安置了残疾职工42名,企业多年来一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优惠。不料去年下半年市场突变订单锐减,公司连续几个月产销大幅下降,导致有25名残疾职工因多次停工停产没有完成工作量,他们的计件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影响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其实,令该公司老总苦恼的不仅仅是这件事,他还面临更大压力。根据今年元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若企业未能改变低工资的状况就将认定为违法,不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还将受到惩罚。即,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半倍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

  业内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单位若不落实到位,就会风险大代价高,风险具体表现在八大方面:

  一是不按期签订合同风险,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合同期风险,即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试用期风险,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是违约金风险,即为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除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违约金条款。

  五是解约风险,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也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六是裁员风险,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七是终止合同风险,即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八是经济补偿风险,即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新法有益于劳资关系和谐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施行一个多月来,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索要合同的企业负责人络绎不绝。漳州锦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老总施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告诉我们:“如果今天不和员工签订合同,双方感情好时不要紧,万一有一天员工和企业闹翻,依照法律规定企业要付给员工双倍工资,就亏大了。”

  学习《劳动合同法》并了解具体规定,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企业和员工签订合同后,为员工购买保险,员工一旦出现意外,可以获得相应赔偿,企业也可以减轻负担。如果企业只顾眼前利益,拒绝为员工买工伤保险、意外保险,员工出事后找不到受理对象,只好跟企业纠缠,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还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但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不少企业并不重视《劳动合同法》,有的企业员工也没有维权意识,他们并不在乎合同签订和基本社会保险交纳与否。在漳州某机械厂工作的小黄来自安徽,他说:“我在这里工作几年赚点钱就要回家,我才不花冤枉钱去交社保费,也不想跟老板签合同。”

  来漳州打工的外地人多数存在着和小黄同样的想法。他们认为工作流动性比较大、工作时间不长,交不交基本社会保险、签不签合同无所谓。事实上,不管工作时间长短,一旦出了事故纠纷,没有合同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放弃企业为其交纳基本社会保险,也就放弃本应享受的福利放弃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双赢的法律,有益于用人单位与员工和谐相处。尽管从表面上看,新法施行后企业将面临诸多风险和增加经营成本,但企业也会因为风险大成本高,必然想方设法让员工队伍稳定下来。以前企业“炒人”方便,员工的流动性大,员工自然不会替随时可以炒他“鱿鱼”的企业作长期打算。当得知稳定有望,员工自然明白企业的兴衰与他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他才有可能把职业当作事业来做,这对企业是一种最大的回报。

  此外,企业违法风险增大的直接作用,是企业用人上违法行为的减少。而企业违法行为减少的直接作用,是员工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员工心情舒畅,劳资关系和谐。这样企业的凝聚力就增强了,企业效益就能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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