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适用所有用人单位 工作变更不影响休年假

中国网 2007-12-29 9:22:09   

    昨日15时,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

   工作变更不影响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李建对此表示,连续工作一年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

    李建透露,条例当中所使用的累计这个表述和连续是不一样的,累计是累计,连续是连续,累计是中间允许间断,是各个时间段相加,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他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时间累计相加,中间也许有间断,都没有关系,满了1年,就可以了。

    李建表示,之所以做这种比较宽的规定,目的就是让发生工作岗位变更、调整的这些职工,不至于因为工作变更而影响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样做从宽的规定是比较体现以人为本的。

    探亲婚假不得冲抵年假

    李建表示,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根据《条例》的要求,正在分别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办法中将具体规定未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标准和方式。

    据悉,现在企业里有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几种假期,这次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许多地方和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探亲假、婚假和产假和年休假是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不应该规定相互冲抵。

    李建说,对这个问题,经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认为,从有利于职工角度来看,这几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样,所以草案最后还是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同样,婚假和产假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种休假,同样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

    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年假

    李建说,《条例》当中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广大教师,实际上这是为教师做的规定。

    李建说,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寒暑假的天数比较长,时间长度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且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李建说,为了让不同职业,能够相对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避免不均衡,同时也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学校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假适用所有用人单位

    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要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

    李建表示,由于用人单位的种类很多,条例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单位。但是它后面又用了一个“等”,这个“等”就是来涵盖各类用人单位的。所以有录用职工行为的,凡是招用人员的单位,都在《条例》适用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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