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12-09 19:52:22   

 

 厦劳社〔2007〕336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加强工作时间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确保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

  二、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明确审批范围。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范围明确如下:

  1、在厦中央直属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分别报国家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市属企业及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二)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2、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3、外勤、销售业务人员;

  4、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5、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等部分装卸人员;

  6、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7、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岗位。

  (三)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等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一般采用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

  2、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的生产一线人员;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安排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3、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明文件;

  4、《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1);

  5、《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附件2);

  6、属于有毒有害作业的,还须提供卫生防疫等部门提供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五)进一步完善特殊工时审批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可直接登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mldbzj.gov.cn),查看相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在用人单位递交完整、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

  三、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几点要求

  (一)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事先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意见书面告知工会并向职工公布;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体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内容。

  (二)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不得使用在校学生;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得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三)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在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08小时/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全年最多不超过432小时,并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安排工作时间,生产旺季集中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长时间超时加班(如生产旺季每天都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在生产淡季安排职工轮休调休,确保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相结合,以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长年处于生产旺季、职工休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多招收职工、安排轮班生产的办法加以解决。

  (六)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有效周期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有效期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提出申请。

  (七)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好有效保存。对于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工作时间,并按时向市或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厦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统计表》(附件3)。

  四、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履行工时管理职能,引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各项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工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于违反国家工作时间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以及没有如实、按时提供有关工时资料且拒不整改的,劳动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

     3、《厦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统计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 附件1:《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doc
  • 附件2:《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doc
  • 附件3:《厦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统计表》.doc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595-22686788][给福建轻工商会提意见][网站地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