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贸发处 2007-04-02 10:28:00   
 闽财外〔2007〕17号
各有关省属企业、各设区市财政局、外经贸局(不含厦门):
 为了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订了《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2日印发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报:财政部、商务部、省政府办公厅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口品牌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出口品牌发展的部分,以及省级财政从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出口品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以及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品牌资金属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我省获得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企业称号的外经贸企业(以下统称“出口品牌企业”);
(二)提供自主品牌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部门,包括省外经贸厅及受其委托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
第六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内容
分为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两项内容,其中:
(一)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即对出口品牌企业上一年度开展品牌建设等各项活动进行资助,对带动企业出口增长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倾斜支持。具体包括:
1、对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组织的或省外经贸厅确定的重点境内外展(博)览会的展位费和展品回运费,以及境内外促销、推介等活动的交通费和境外生活费给予资助;
2、对出口品牌企业建立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出口品牌产品研发中心的开办费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3、对出口品牌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及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资助;
4、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产品专营(卖)店和配套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开办费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5、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注册自主品牌产品商标、专利的注册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以及企业遭遇境外知识产权侵犯而进行法律咨询、援助的律师费给予资助;
6、对出口品牌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7、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内外重要媒体上进行的品牌广告宣传、印制品牌产品宣传画册、刻录品牌产品宣传光盘及开展品牌形象代言、冠名赞助广告等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带动出口明显的,按实际广告费给予资助。
(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主要对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受托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整体推进自主品牌建设而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资助。具体包括:
1、对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国内经贸交流活动中整体宣传和推广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费用,以及在展(博)览会中宣传我省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广告宣传费等予以资助;
2、对组织品牌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重要的地区性自主出口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3、对制作并向境内外重要商务机构等发放自主出口品牌宣传资料所发生费用予以资助;
4、对推动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包括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规划、国内外经验交流、理论研讨、课题研究和培训等费用予以资助;
5、对开发和维护出口品牌网络管理系统,为出口品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予以资助;
6、对委托专家、中介组织等开展品牌评价,完善品牌储备库等活动予以资助;
7、对其他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予以资助。
第七条 资助公共服务项目的确定。由省外经贸厅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可用于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总额,拟定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标准
(一)企业发展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2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资助的,资助总额上限为50万元。
(二)公共服务资金资助标准。对列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活动给予全额资助。
第九条 对加入省级以上进出口行业商(协)会,并遵守商(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的优先予以资助。
第十条 每年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下拨可用的品牌资金总额的40%。
第十一条 凡已获得中央和省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实行差额资助办法,只能申请尚未资助的部分,即应先扣除其他资金已获得(或规定可获得)的支持后的部分,具体的资助标准,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资金平衡情况确定。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时间。原则上采取事后申报拨付办法,每年申报一次。
(二)申报程序。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非省属企业分别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由设区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转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并按顺序装订(左侧装订)成册报送。
(三)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资助的报告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情况介绍、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资助的金额等;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表1)、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表2);
4、项目合同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需附上中文翻译);
5、项目有关的各类证书、文件复印件,刊物原件、照片;
6、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9、设立境外专营(卖)店、售后服务机构的有关文件资料;收购境外知名品牌资助的项目,还需要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件;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和拨付
1、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
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并按现行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省外经贸厅根据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的计划项目,提前2个月提出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外经贸厅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申请,审定预拨项目资金。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省外经贸厅将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定。省外经贸厅在报送上述文件时,附送如下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经费收支预算、决算,以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2、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应费用支出说明;
3、项目实施有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需附上中文翻译);
4、项目已完成的要提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
5、涉及受托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中介机构应提供的必备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出口品牌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对出口品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并按商务部和财政部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所有与使用出口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有义务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查。
第十七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出口品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省以下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项目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为了保证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防止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等行为的发生,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出口品牌资金的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处罚原则。各申报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出口品牌资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截留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出口品牌资金的资格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000000-20070328172241
2、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000000-2007032817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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