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细则出台在即 税前扣除范围将扩大

 2007-10-08 9:16:42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后提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9月底10月初问世的可能性最大。” 知情人士透露。

    据参与立法咨询的知情人士透露,拟定中的《实施细则》(草案),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对税前扣除的关注,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都将可能算作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同时,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据了解有关部门也在考虑放宽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中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而《实施细则》(草案)中正考虑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福利事业都纳入其中。

  此外,据有关人士透露,对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实施细则》(草案)也在考虑税前扣除问题。

  但在这方面存在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应准予据实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一种意见则提出,除另有规定外,上述支出,应该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作为应税所得,企业的利润是其交纳所得税的依据,是企业扣除成本后的那部分收入。而这就存在一个成本如何扣除的问题。

  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是不足,无论是劳动力、资本还是企业风险基金,甚至包括慈善捐款,很多该计算到成本中的费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没有完全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没有这些限制。

 这样一来,企业扣除额减少,带来的是利润的虚增,部分本应作为成本被扣除的收入也被加入到了利润之中而需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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