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出口退税率之变化 出口企业应对五点建议
2007年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553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及
10项由退改免的出口商品退税率,共计2831项。与去年9月份政策调整相比,事隔九个月,变化并非突然,多种迹象充分表明出口商品政策的调整必定还有大的举措。
一、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自2006年9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后,短期内的确抑制了外贸顺差增长过快,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人民币升值再高的现象,体现出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去年底与今年上半年外贸出口的不间断扩大,新办出口企业的急速增长以及投资增速过热等情况的出现,使仅靠下调或取消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来缓解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等问题有些身单力薄,出口退税及与之相关的政策应当加大、加快调整步伐,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需求。
二、政策调整与以往的不同点
应当讲,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恰如其分,并且侧重点放在了两高一资商品及产品结构调整上,但对正常的外贸出口商品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此前的退税率调整相比,大有不同,可归纳六点:
1、政策调整的出口商品范围广。此次调整的2831项出口商品被列入调整大名单的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是去年9月下调及取消1385项商品退税率的2.04倍,是历来出口退税率调整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
2、一般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今年一般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与去年9月政策调整有着明显的区别。9月份政策调整,国家考虑到短时间内实现退税率由高到低,变化幅度大可能会对外贸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从2006年9月14日至12月14日出口的商品,只要在2006年10月30日以前,到所属地退税机关备案的,可以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但是,在执行中,我们却发现有许多是人为的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为达到原退税率退税的目的,企业之间产生了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同时,由于大量的出口合同备案给退税机关带来了繁琐,也使企业增加了工作负担。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此次调整未设置过渡期,而是通过提前对外公布的方式,为企业预留准备应对的时间。不过,凡事不能一概而论,考虑到诸多的特殊情况,如:对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的,又设定了过渡期
.《通知》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3、出口退税税率变,档不变。此次政策调整,虽然退税率的结构还是5档,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已有变化。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确定了17%、13%、11%、8%和5%的五档税率,本次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如:调整到9%的商品有洗衣皂、聚乙二醇蜡等。
4、两高一资商品成为取消退税率的主角。此次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的商品,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共涉及10大行业的商品,比去年9月取消的商品数量多了两倍。这不仅仅是为了缩减外贸顺差及调整产品结构,还有一点就是它与当前国家倡导绿色环保,创建和谐家园的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属于限止经营和清理商品的内容之一。可以看到,为了遏制两高一资商品的进出口,今年以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分别或联合对此下发了诸多文件,采取提高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及征收出口关税,增加补充《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禁止目录》,此次调整,同样把两高一资作为重点,列入了取消退税率的行列。
5、退税率调整有降无升。《通知》取消553项两高一资商品退税率,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及
10项有退改免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没有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这与去年《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相比,
139号文不仅对钢材、水泥、纺织品等1130种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而且也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191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前后两个《通知》相比区别较大,可是看出,国家一方面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的出口,而另一方面为了抑制过大的贸易顺差,也没有再扩大其提高退税率商品的范围,运用的正是有张有弛的双刃剑。
6、十项出口商品由退改免。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的10项商品,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这是历来政策调整中少见的,不失为有利控制资源流失的一种保护手段。
三、出口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几点建议
1、做好退税率调整前的业务处理。虽然今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已迫在眉睫,但是首先要处理好调整前的出口业务的退税申报十分关键。一是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并尽快收齐单证,取得电子信息,申报退税。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单证回收制度,应收尽收,对出口数额较大且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退税率的要重点管理,减低损失。
2、对执行过渡期的商品要注意及时备案。凡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或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应按照文件要求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携带相关文件,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积极筹划政策调整后出口商品的长远打算。测算商品退税率下调所带来的影响,转变经营策略,调整产品结构,或促进出口外销向国内销售的转型,适当调整内外销的比例,加快落后生产能力的排减。
4、扩大加工贸易出口,降低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通过进料加工业务及来料加工业务操作,尽量减少国内附加值,消弱退税率调整对产品成本的影响因素。挖掘加工贸易潜力作为扩大对外贸易的切入点,调整贸易方式结构,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加工贸易,降低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规避因出口退税率下调而增加的成本负担,受退税率调整影响较大的企业,还要积极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直销网点,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5、加强购销管理,逐步转移退税负担成本。目前,产品生产专业化程度提高,任何一件产品的生产都不可能由本地独家企业完成,购进原材料过程也是实现税款转嫁与转移,整体成本增加,自身适度负担的前提下,有计划实现转嫁前移。进一步加强与客商的协调和沟通,寻求对方的理解和认可,适度提升外销价格。(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10项由退改免的出口商品退税率,共计2831项。与去年9月份政策调整相比,事隔九个月,变化并非突然,多种迹象充分表明出口商品政策的调整必定还有大的举措。
一、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自2006年9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后,短期内的确抑制了外贸顺差增长过快,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人民币升值再高的现象,体现出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去年底与今年上半年外贸出口的不间断扩大,新办出口企业的急速增长以及投资增速过热等情况的出现,使仅靠下调或取消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来缓解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等问题有些身单力薄,出口退税及与之相关的政策应当加大、加快调整步伐,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需求。
二、政策调整与以往的不同点
应当讲,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恰如其分,并且侧重点放在了两高一资商品及产品结构调整上,但对正常的外贸出口商品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此前的退税率调整相比,大有不同,可归纳六点:
1、政策调整的出口商品范围广。此次调整的2831项出口商品被列入调整大名单的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是去年9月下调及取消1385项商品退税率的2.04倍,是历来出口退税率调整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
2、一般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今年一般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与去年9月政策调整有着明显的区别。9月份政策调整,国家考虑到短时间内实现退税率由高到低,变化幅度大可能会对外贸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从2006年9月14日至12月14日出口的商品,只要在2006年10月30日以前,到所属地退税机关备案的,可以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但是,在执行中,我们却发现有许多是人为的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为达到原退税率退税的目的,企业之间产生了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同时,由于大量的出口合同备案给退税机关带来了繁琐,也使企业增加了工作负担。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此次调整未设置过渡期,而是通过提前对外公布的方式,为企业预留准备应对的时间。不过,凡事不能一概而论,考虑到诸多的特殊情况,如:对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的,又设定了过渡期
.《通知》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3、出口退税税率变,档不变。此次政策调整,虽然退税率的结构还是5档,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已有变化。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确定了17%、13%、11%、8%和5%的五档税率,本次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如:调整到9%的商品有洗衣皂、聚乙二醇蜡等。
4、两高一资商品成为取消退税率的主角。此次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的商品,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共涉及10大行业的商品,比去年9月取消的商品数量多了两倍。这不仅仅是为了缩减外贸顺差及调整产品结构,还有一点就是它与当前国家倡导绿色环保,创建和谐家园的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属于限止经营和清理商品的内容之一。可以看到,为了遏制两高一资商品的进出口,今年以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分别或联合对此下发了诸多文件,采取提高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及征收出口关税,增加补充《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禁止目录》,此次调整,同样把两高一资作为重点,列入了取消退税率的行列。
5、退税率调整有降无升。《通知》取消553项两高一资商品退税率,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及
10项有退改免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没有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这与去年《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相比,
139号文不仅对钢材、水泥、纺织品等1130种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而且也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191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前后两个《通知》相比区别较大,可是看出,国家一方面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的出口,而另一方面为了抑制过大的贸易顺差,也没有再扩大其提高退税率商品的范围,运用的正是有张有弛的双刃剑。
6、十项出口商品由退改免。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的10项商品,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这是历来政策调整中少见的,不失为有利控制资源流失的一种保护手段。
三、出口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几点建议
1、做好退税率调整前的业务处理。虽然今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已迫在眉睫,但是首先要处理好调整前的出口业务的退税申报十分关键。一是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并尽快收齐单证,取得电子信息,申报退税。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单证回收制度,应收尽收,对出口数额较大且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退税率的要重点管理,减低损失。
2、对执行过渡期的商品要注意及时备案。凡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或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应按照文件要求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携带相关文件,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积极筹划政策调整后出口商品的长远打算。测算商品退税率下调所带来的影响,转变经营策略,调整产品结构,或促进出口外销向国内销售的转型,适当调整内外销的比例,加快落后生产能力的排减。
4、扩大加工贸易出口,降低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通过进料加工业务及来料加工业务操作,尽量减少国内附加值,消弱退税率调整对产品成本的影响因素。挖掘加工贸易潜力作为扩大对外贸易的切入点,调整贸易方式结构,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加工贸易,降低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规避因出口退税率下调而增加的成本负担,受退税率调整影响较大的企业,还要积极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直销网点,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5、加强购销管理,逐步转移退税负担成本。目前,产品生产专业化程度提高,任何一件产品的生产都不可能由本地独家企业完成,购进原材料过程也是实现税款转嫁与转移,整体成本增加,自身适度负担的前提下,有计划实现转嫁前移。进一步加强与客商的协调和沟通,寻求对方的理解和认可,适度提升外销价格。(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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