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福建日报  2007-06-05 15:11:34   
    6月1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单位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等问题,都有望随着该《办法》的出台而得到有效解决。据了解,《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制止和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会计行为。

明确“做假账”各方责任

  由于《会计法》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杜绝造假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并注意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以及诚信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事业单位可设总会计师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一些事业单位的规模逐步扩大,特别是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收入和资产越来越大,而财务管理又相对薄弱,事业单位私建小金库、贪污和挪用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防治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办法》规定:“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成评审必备条件

  随着国家一系列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相继出台,会计知识不断更新,在实践中由于会计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知识未得到及时更新,而无法从事具体会计工作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其受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并规定:“各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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