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部门印发通知 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

福建工信厅 2021-04-06 10:10:46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放开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贯彻落实国家降电价政策,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用电加价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福建能监办,省电力公司。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当分类统筹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放宽通行限制,给予通行便利和临时停靠保障。建设共享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运输、中转、仓储、配送全流程资源共享,发展集约化、协同化物流配送模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三)支持参与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最高资助由原有的8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由省直推荐部门在本部门预算中落实。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经评审为优秀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

(四)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依托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扩大“科技贷”服务范围,为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和科技保险并享受相关补助政策,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五)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建设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中心,深入打造“最多跑一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创新模式,加快构建“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协作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优化质押融资流程。支持保险机构丰富专利保险产品,完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六)保障产业用地供给。在土地资源或建筑物的回购、改造中,加强土地收储,加快盘活现有土地资源,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工业用地。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对民营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明的,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七)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民营企业人才在“八闽英才”等省级人才项目中比例。加大对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供应保障,支持重点企业申请人才公寓。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工信厅、工商联)

(八)优化资质管理制度。支持具有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鼓励具有施工总承包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所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九)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企业自主选择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和注册登记机关,企业在不同区域间自由迁移。允许在本省登记且符合简易注销规定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使用简易注销程序快速退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在服务机制、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等方面一视同仁,进一步满足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信贷需求。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监管目标,将小微企业首贷户数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开展转贷款业务,更好服务民营小微企业。(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十一)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依托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实现排污权抵押贷款与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十二)拓展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债,扩大企业发债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积极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作用和功能,为企业提供展示、挂牌、股权托管、股权交易、发行可转债等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十三)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复制推广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费率,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比例。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的1%或1.6%给予业务风险补偿。(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四)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深入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福建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厅)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十五)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省级财政再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比例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联合投标体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十七)精准帮扶民营企业。完善“政企直通车”服务体系,及时受理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政策、融资、市场、用工、用地等各类困难。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四访四通”机制,推进涉及民营企业的陈年积案有效化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信访局、工商联)

(十八)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开发区严格项目准入,每个园区重点培育1至2个主导产业,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升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对新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

(十九)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支持国有企业尤其是省属龙头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创新联合体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作,带动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共同构建产业链协同研发体系,建立开放式创新设计和交互平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工信厅、科技厅)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二十)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引导法人城商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和加大利润留存等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服务业。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省5G网络建设,加快面向室内覆盖场景的新一代小(微)基站建设。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按照“上云用数赋智”行动计划,推进大型互联网企业区域性数据中心和行业大数据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工信厅)

(二十二)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修改完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认定方式,扩大认定范围。建设福建省应急装备信息库,与应急管理部装备信息库对接,加快推广应用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应急厅)

(二十三)助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综合信息服务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做好投资前的风险评估和投资后的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抱团发展。着力打造对外承包工程合作平台,推动民营企业与央企合作,有序拓展境外工程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及展览会等,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鼓励引导民营快递企业优先沿“一带一路”设立海外仓、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进完善跨境寄递业务网络布局。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的龙头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协调解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外办、住建厅、工信厅、邮政管理局、贸促会)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二十四)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各地对增资扩产的民营企业给予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推动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领域补短板的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开展上市后备民营企业实地走访调研、业务培训,重点推动“硬科技”“三创四新”和成长型创新创业民营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责任单位:省工信厅、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选择一批股权单一、经济效益较好、有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在公开市场征集民营资本及其它各类所有制资本等战略投资者。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加大资本运作力度,综合利用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引入民营资本。组织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基金投资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开展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产销对接,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在产品服务、技术攻关、互为市场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工信厅)

(二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搭建“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民营企业面对面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党建引领民营企业发展系列活动。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宣传和贯彻落实稳定劳动关系系列政策文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厅、工商联、人社厅、总工会)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省工信厅、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推动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宣传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

本方案实施期为2021年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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