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政策宣讲| 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相关政策解读

省财政厅网站 2020-03-19 15:28:45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和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敲黑板,重点来了! 
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哪些? 
截至目前,涉及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的文件主要有: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2020年第6号、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五个公告。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对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 
详细内容可登陆福建省财政厅政务网-疫情防控财政政策及解读专栏查询,也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二、慈善捐赠的防控疫情物资进口时享受免税政策有什么变化? 
相较于原《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2020年第6号公告明确,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一是扩大捐赠主体范围。除原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捐赠主体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二是扩大进口免税物资范围。进口免税物资在原先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等进口物资”的基础上,新增“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三是增加免征进口税收种类。在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免征消费税,并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四是扩大受赠人范围。在原规定的部分受赠人基础上,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三、进口的防控疫情物资能否免税? 
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由卫健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企业生产或运输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第8号公告规定,主要优惠政策有: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返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第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在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工作捐赠方面,税收政策给予了哪些优惠和支持? 
根据第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而考虑到疫情紧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也同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第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第10号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此次疫情,中小企业受影响较大,困难较多,那么在中央统一出台的政策外,我省有哪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 
一是减免相关税费。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同时,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同时,疫情期间,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是否有更优惠的减免政策? 
为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是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是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五是在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线)测温设备、呼吸麻醉设备配套附件所涉及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收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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