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
【重要提醒】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者将遭受20万元以上重罚
2017年 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取消了试生产期间要求等。
对于建设单位,应特别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将由原来的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境保护部正抓紧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以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是《条例》增加了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四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条例》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五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条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鉴于当前国家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及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请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等行为的企业抓紧于10月1日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以避免新《条例》实施后遭受严厉处罚或尽量减轻处罚。
商会秘书处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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