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5-29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范围
(一)鲤城区、丰泽区全部区域。
(二)洛江经济开发区万安园区、双阳园区。
(三)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二、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为5000 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为10000 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为4000 cal/Kg)。
上述所指的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茶(浴)炉及炉灶等设施。
(二)在坪山路-津淮街东段-云鹿路-江滨北路-北清路-少林路-东湖街-坪山路所围区域和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鲤城园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洛江经济开发区万安园区内的各单位、居民,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自行淘汰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自2013年1月1日起,该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在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自行淘汰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自2014年1月1日起,该区域禁止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鼓励其他单位、居民使用清洁能源。
(四)按照企业自筹、政府补贴的原则,对按计划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改造的单位,市、区两级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应从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五)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负总责,发改、经贸、公安、财政、住建、公用事业、行政执法、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泉港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本辖区环境质量敏感区域适时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地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本辖区环境质量敏感区域适时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
(四)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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