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原有登记证书无需年检盖章;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原有印鉴自行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不再备案上述机构的相关材料。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批复文件。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五、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福建”、“福建省”、“全省”、“海西”、“海峡西岸”、“海峡两岸”、“八闽”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七、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八、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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