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企业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九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九种情形分别是:(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八)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等,工商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众可以在12月19日前进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zgfzxxw.com)或工商总局官网(www.saic.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或发邮件至jgjzdc@s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