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福州、平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试点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商务厅 2015-10-28 9:23:54   

                                   闽商务电商〔2015〕10号 

 
福州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福州、平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试点业务,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推介。协同福州、平潭和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大会、培训、沙龙、座谈等方式,并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方式通报福州、平潭保税进口政策落地情况,介绍我省相关支持政策及便利举措,鼓励企业加快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业务。
  
  二、推动试点业务开展。深化我省与阿里巴巴战略合作,推动天猫国际、支付宝、菜鸟物流等平台与平潭跨境通等平台对接,争取尽快实现我省企业在第三方平台上的交易、支付、物流数据落地;支持我省企业参与进口试点,积极开展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等业务,扩大进口规模。
  
  三、支持公共平台建设。依托省电子口岸平台建设成果,加快推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省内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平台接入标准与数据规范,逐步达成与关、检、汇、税等监管平台对接,实现省内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商品在“单一窗口”注册备案和数据统计查询。支持平潭试点公共平台完善、支持福州试点监管平台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单一窗口”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监管场所和相关设施建设,对相关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扶持配套设施完善。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补助国际物流费用。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奖励国际通道拓建。支持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对通过我省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商或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龙头企业引进。积极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我省自贸试验区,实际到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培育本地龙头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应税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省商务厅给予分档奖励。
  
  九、促进闽台电商合作。推动闽台电子商务合作,加强两岸电子商务跨区域、跨部门、跨业务合作和人才交流,支持在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对台合作区域拓展电子商务业务。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大讲堂、沙龙、创新大赛、人才招聘等活动;支持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培训服务机构开展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社会化考试,对取得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的,依据相应等级给予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对与我省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经省商务厅认定,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对企业成功引进高级人才产生的猎聘费用,按30%予以补助。
  
  十一、给予支付平台奖励。对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和获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我省企业,省商务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兑付)。
  
  十二、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介组织建设,支持成立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实现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及物流、支付等相关企业抱团发展,促进人才培训交流,推动产业链资源优化整合,增强本省企业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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