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2015-08-07 10:22:58   

                                闽商务电商〔2015〕9号

关于做好2015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资料).doc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我省将对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农村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等专项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所有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依法在福建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4.申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企业通过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证明(证明需包含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数据)。

  二、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

  1.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牵头建设的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

  2.2014年,全平台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2.《2015年福建省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

  (二)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

  申报条件:

  1.我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我省鞋服、茶叶、石材等优势产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如产业带等);

  2.2014年入驻实体企业5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4);

  2.《2015年福建省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三)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具备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2.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主投资设立,建有仓储物流配送或展示交易信息系统,且与省(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或承诺对接。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6);

  2.《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

  (四)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费用补助

  申报条件:

  1.2014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国际物流费用仅限于企业本身电商业务,不能用于提供第三方服务。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国际物流费用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8);

  2.《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国际物流费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9)。

  (五)通过江阴口岸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改造项目补助

  申报条件:

  1.建有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平台销售的汽车应为通过本省江阴口岸进口的整车。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0);

  2.《2015年福建省进口汽车整车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1)。

  (六)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为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简化通关、物流、支付、税务流程等公共服务项目,申报项目建成使用时间为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2);

  2.《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3)。

  (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境外仓储补助

  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境外仓储,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自建或租赁(租赁期一年及以上)仓储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境外仓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4);

  2.境外仓储所有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文件,非中文文件的主要内容需提供中文翻译;

  3.申报企业名称与境外仓储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文件企业名称不一致时,需提供境内外企业从属或委托授权等关系的佐证材料,主要内容需提供中文翻译;

  4.境外仓储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

  (八)本省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奖励

  申报条件:

  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2014年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5);

  2.《2015年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创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6)。

  (九)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或获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我省企业;

  2.已为5家以上福建省内企业提供服务。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7);

  2.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批准文件;

  3.与排名前5名的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十)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

  申报条件:

  1.开展电商化转型的我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和家政、婚庆、家电维修、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企业;

  2.2014年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且网络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8);

  2.《2015年福建省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9)。

  (十一)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奖励

  申报条件:

  1.我省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特色工艺美术品以及传统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利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

  2. 2014年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如为农产品,需2014年网络零售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或网络批发年销售额达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0);

  2.《2015年福建省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1)。

  (十二)企业并购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并购方式包括:

  (1)股权并购:我省企业通过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权或向被并购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资产并购项目:我省企业通过购买被并购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并完成并购资产权属变更取得100%所有权;

  (3)合并(兼并):被并购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省企业或与我省企业新设合并企业,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2.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3.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4.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5.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2014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企业并购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2);

  2.《2015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企业并购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3)。

  (十三)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商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度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7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

  2.企业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拥有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服务口碑良好,能够为我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4);

  2.《2015年福建省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申请报告》(附件25)。

  (十四)引进行业龙头项目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新入驻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以及新进入我省自贸试验区、2014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省外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企业需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

  2.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上。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引进行业龙头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26);

  2.《2015年福建省引进行业龙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7)。

  (十五)电子商务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

  1.项目为2015年国家部委或省政府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

  2.项目获得银行贷款并已偿还部分或全部本息。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8);

  2.《2015年福建省电子商务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9)。

  (十六)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奖励

  申报条件:

  1.2014年9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新聘用省外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年薪20万以上;

  2.曾在国外及省外知名或高成长性电子商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高端技术人才;

  3.已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申报材料:

  1.《2015年福建省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资金申报表》(附件30);

  2.新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

  3.过往任职经历、任职企业背景介绍及证明文件;

  4.税务部门出具2015年度通过申报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证明复印件;

  5.如发生猎头聘用费用,需提供猎聘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于2015年8月28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省商务厅3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fjecid@163.com。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项目资金从预拨资金中列支,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中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涉及的平台服务费补助、第四条中涉及的农村物流补助、第五条涉及的拓建经台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及年进出口交易额奖励由各地按89号文精神自行组织申报评定,并于9月30日前完成资金下达,从预拨资金中列支。相关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对通过本次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申报材料中未提供省财政厅优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确定扶持方案的重要参考,审计费用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五)本通知及附件可从省商务厅网站(www.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六)所有申报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对象有关申请条件减按75%执行。

  (七)项目申报联系人:

  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联系人:

  陈秋明 电话:0591-87275269

  孟凡明 电话:0591-87835107

  傅毅松 电话:0591-87270357

  传真:0591-87842682

  省财政厅外经处联系人:

  薛承财 电话:0591-87097430

  传真:0591-87097650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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