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设区市管理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经贸、经济)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205号)市经信委、财政局开展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设区市管理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申报要求
(一)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泉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和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公布2015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名单的通知》的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
(3)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
(4)补助时间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日止,下同)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建设起止年限的交集时间段(以下简称项目规定建设期)内购置主要生产性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或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在1000万元(含)以上。
(5)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实际入库纳税额150万元(含)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规定建设期内购置主要生产性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或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不高于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高成长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5)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龙头企业购置主要生产性设备清单(附件2)。
(8)龙头及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承诺函(附件3)。
(二)企业实施“机器换工”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泉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并列入2015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补助时间范围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发布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日止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建设起止年限的交集时间段(以下简称项目规定建设期),完成采购(含融资租赁)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且采购的金额(不含增值税)或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年实际入库纳税额150万元(含)以上。
2.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项目规定建设期内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或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不高于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机器换工”专项申请表(附件4)。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4)新建项目投资企业应提交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机器换工”专项设备清单(附件5)。
(7)“机器换工”专项承诺函(附件6)。
三)龙头企业进口设备增值税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泉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为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的龙头企业和和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公布2015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名单的通知》的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企业。
(3)专项补助自省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28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日止(以进口设备完税时间为准),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补助标准
对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不高于5%给予补助,可与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优惠政策叠加。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
(4)企业声明(附件7)。
(四)货梯购买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泉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新建4层以上(不含4层)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不含4层)厂房并新增货梯。
(3)标准厂房建设地点位于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内。
(4)标准厂房和货梯自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7月3日)起建成并验收合格。
(二)补助标准
对新增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不含增值税)不高于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货梯发票及付款凭证。
(3)标准厂房和货梯验收资料。
(4)企业声明(附件7)。
(五)医药产业专项
1.申报条件
自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4月2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日止,完成国内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美国、欧盟GMP改造以及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中保健按摩器材企业向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2.补助标准
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高于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8)。
(2)2010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美国、欧盟GMP改造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所申报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医药产业固定资产清单(附件9)。
(六)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重点与标准
(1)产学研专项。重点是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及省经信委组织的专场对接会上成功对接的项目,我市企业与港澳台有关科研机构、中科院系统以及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业技术成果对接项目,技术提升诊断工作中提炼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补助。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2014年7月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其它。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支持配套的项目。支持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培育、产学研专场对接等相关活动。每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1)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通知》(闽经信技术〔2015〕238号),省级技术创新切块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列入2015年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中筛选产生(详见附件10)。
(2)产学研项目应完成前期基础研究,研发资金基本落实,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省级创新平台研发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应提交研发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编号、单价及数量清单。开展技术提升诊断、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培育、产学研专场对接等相关活动应编制工作方案,确定参与活动企业和专家名单。
(3)项目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3.申报材料
(1)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简表(附件11)。
(2)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2)。
(3)技术改造专项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3)。
二、申报程序
省级技术改造专项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项目实施单位从泉州市经信委门户网站(www.fjqz.gov.cn/sjw/),点击右上角“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边“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项目网上申截止时间为
2.书面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至市经信委、财政局。
请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抓紧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辖区内企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资金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汇总(附件14)申报材料后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一致,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于7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1.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省级或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2.对已通过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5年福建省会计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企〔2014〕53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专项审计,具体审计单位、时间另行通知。
3.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计财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登陆泉州市经信委网站(www.fjqz.gov.cn/sjw/)技术进步栏目可下载本通知中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四、联系方式
1.第(一)至(四)专项联系人:
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谢坤霖 电话:28382819 电子邮箱:22284742@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科
林 焱 电话:28066936 电子邮箱:28066572@163.com
2.第(五)专项联系人:
市经信委消费品工业科
叶 芳 电话:28382807电子邮箱: qz28382930@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科
林 焱 电话:28066936 电子邮箱:28066572@163.com
3.第(六)专项联系人:
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黄海容 电话:28382808电子邮箱:22284742@163.com
市财政局企业科
林 焱 电话:28066936 电子邮箱:28066572@163.com
附件: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龙头企业购置主要生产性设备清单
3.龙头及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承诺函
4.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机器换工”专项申请表
5.“机器换工”专项设备清单
6.“机器换工”专项承诺函
7.企业声明
8.福建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9.医药产业固定资产清单
10.2015年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泉州市属)
11.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简表
12.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3.省技术改造专项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汇总表
14.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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