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闽银监发〔2015〕34号)
各银监分局,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中信、民生、平安、招商银行泉州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辖内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辖内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首都银行泉州分行,各村镇银行:
为持续提升辖区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银监会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一)持续加大信贷投入。各银行业机构要持续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各银行业机构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一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若年中调整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说明调整原因。
二、推进机制建设,激发内生活力
(三)夯实小微金融服务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结合发展定位与市场变化,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四单原则”建设。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四)完善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各法人机构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或修订完善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小微企业业务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
三、推进金融创新,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
(五)加强机构建设。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业支行、特色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非存款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六)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各银行业机构要拓展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形式,减少对不动产抵押、互保联保等手段的依赖;参与我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引入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探索创新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服务渠道,打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链条,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批量化、精细化水平。
(七)加大还款方式创新。各银行业机构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采取更加科学的审贷手续,创新适合本行特点的还款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梳理辖内银行业还款方式创新经验,加强创新经验的交流、推广和提升。
四、规范经营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清理不合理收费。各银行业机构要在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完整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提升服务收费透明度;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现的服务收费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九)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同业、理财等业务,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
五、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
(十)处理好防风险和助小微的关系。各银行业机构要全面客观评估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风险,以发展的眼光判断小微企业风险,对于管理健全、前景看好、但出现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要聚焦企业长远发展,探索建立银企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
(十一)加强小微企业业务风险防控。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要用好自主核销政策,提足风险拨备,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六、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监管政策落实
(十二)强化正向激励导向。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
(十三)加强监测督导。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辖区各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执行情况,通过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等方式加强督导。
(十四)加强调研督察。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熟经验和良好做法。要根据各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适时对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腾挪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不良容忍度执行、服务收费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实到位。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
七、加强联动协同,完善小微金融服务环境
(十五)推进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学习借鉴泉州、龙岩连城信息平台建设经验,继续推动地方政府探索适合本地的信息平台建设。
(十六)加强与地方财政合作。各级监管部门与各银行业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借鉴“助保贷”等业务模式,进一步探索符合我省经济特点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十七)完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体系,改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各银行业机构对加入我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本意见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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