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厦门自贸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厦质监﹝2015﹞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先行先试,着力制度创新,全力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就自贸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创新综合监管模式,营造公平有序环境
1.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探索建立以企业自我风险控制、第三方风险评价、市场化风险管理、社会举报监督以及政府风险监测和科学综合监管为目标的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企业质量自我申明、违法线索倒查的质量监管模式,对区内生产企业除专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上级监督抽查外,不再实施市级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
2.推进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结合全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试点,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3.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对象从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拓展至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将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范围。实现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
4.加强电子商务产品源头管控。指导电商平台企业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运用物品编码技术,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5.创新电梯安全管理社会共治机制。推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首负责任制”,由业主、维保单位、物业三方签约安全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承诺。率先明示电梯维保单位资质级别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级。推行电梯综合责任保险试点。
6.提升电梯安全管理科技水平。推进96333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建设。运用电梯安全物联网技术,实现电梯运行实时远程监测。
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7.对企业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试行自愿申请方式。通过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的机构,可以向社会提供相应计量校准服务。
8.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在销售前不再要求申请计量检定。
9.支持区内企业设立为贸易活动提供公正第三方计量数据的社会公正行(站)。
10.支持区内港口、航运、物流企业申请授权其内部使用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11.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承接省质监局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获证企业年审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再收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加工备案。
12.承接省质监局下放的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审批事项,创新监管模式,不再实施年度评审,加强事后综合监督检查。
13.承接省质监局下放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到期复查事项,对区内机构实行以企业“主动报备、自我公示、自我声明、自我承诺”为主要内容的告知承诺制。
14.优化特种设备审批流程。委托负责自贸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简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开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网上申办服务,新安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报告与使用登记证一并发放
15.加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改革力度,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16.待驻区质监机构成立后,市局进一步下放审批事项,实现靠前服务。
三、提升检验检测水平,高效便捷服务企业
17.在区内设立综合性窗口办理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等质监业务,开通网上受理、网上咨询、本市上门收件等服务。自2015年8月1日起实现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报告网上查询、网上打印。
18.缩短检验检测时限。除大型及检验发现缺陷的特种设备外,机电类特种设备由原先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承压类特种设备由原先20个工作日缩减为12个工作日。产品质量检验由原先1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检验标准要求所需时限超过10个工作日除外)。计量检定或校准由原先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委托负责自贸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四、发挥质监职能优势,促进产业聚集发展
20.鼓励在区内设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更全面便捷服务。进一步开放检验检测市场,试点运用市场的手段,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业务和发证检验任务。
21.支持制定与国际标准或通则相适应的团体标准或厦门地方标准;免费开通馆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台湾标准和国际、国外标准信息网上查询和文本预览。
22.在区内试行市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贸易等标准化工作;创新食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工作,对《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的试点企业提供经费资助。
23.品牌支持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项、参与品牌价值测算,推动产业集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可自动转为“厦门优质品牌”;对“厦门优质品牌”复评审只需提供证明性材料,不再提供其他申报材料。
24.鼓励质量服务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质量咨询、培训服务。加大政策研究、分析评估等质量公共服务外包力度。开展有关产品出口所需国际认证检测服务及相关公益培训。
厦门市质量技监督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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