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试点“小贷险”引关注

闽南日报 2015-01-15 17:31:00   

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泉州市将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已到位的县(市、区),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微企业“小贷险”试点。

《意见》所称的“小贷险”,是指为满足我市符合条件,未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各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单款,并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

贷款须用于生产经营

小微企业单户总授信敞口控制在500万元(含),贷款银行不超过3家,负债率不超过6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满一年后,小微企业符合相关续贷标准,在小贷险续保后,可付息延续。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小微企业原则上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并按照投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公司保费。

不得收取利息和保险费以外费用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风险和资信情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得收取利息和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保险费率从第二年开始,保险公司结合上一年赔付情况及往年贷款不良率适当上浮和下调。贷款利率与保险费率由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成本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乘以2或基准利率加6%,以两者之低为准。

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与银行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鼓励试点保险机构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展开合作。当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试点银行将展开追索,1个月后未果,银行即可发出索赔通知书,合作保险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

须5年内未出现不诚信行为

《意见》规定,开展“小贷险”的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必须具备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经验,在泉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控体系;5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还须取得总公司开展“小贷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试点银行须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利率,同时,不得实行存贷挂钩或附加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不合理贷款条件,不得抽贷、压贷或变相提高信贷利率,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变相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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